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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反復挪用公款 犯罪數額如何計算
http://www.CRNTT.com   2024-02-07 09:42:08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該罪保護的法益為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對於超期未還型的挪用公款,只要在法定期限內歸還就不成立犯罪。對於非法活動型和營利活動型挪用公款,法條規定行為人只要挪出公款,犯罪即既遂,因此對於這兩類挪用公款情形,即使有歸還行為,一般應適用累計計算原則。本案中,黎厚民多次挪用同一賬戶公款用於放貸,其行為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情形,依法應累計計算挪用公款數額。原審法院將黎厚民多次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活動後歸還的部分金額予以扣除,不符合立法原意,應當予以糾正。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對黎厚民案“挪用公款犯罪數額認定有誤”的抗訴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挪用公款的情形各有不同,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黎厚民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者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黎厚民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黎厚民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貪污犯罪中,黎厚民在提起公訴前已全部退贓,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挪用公款犯罪中,黎厚民在案發前已主動歸還挪用的全部公款,在留置期間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黎厚民犯數罪,應予並罰。原判審判程序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雖然挪用公款罪犯罪數額有調整,但不影響量刑,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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