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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反復挪用公款 犯罪數額如何計算
http://www.CRNTT.com   2024-02-07 09:42:08


 
  2023年4月11日,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中黎厚民將挪用款項歸還後,再挪用同一賬戶內款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的精神,黎厚民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應以某一時間段挪用公款(即造成公款損失)的最高一次數額作為犯罪數額,將反復挪用行為作為量刑情節考慮,故上述事實中黎厚民挪用公款的數額為4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一審判決未能全面、準確地評價黎厚民長時間、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危害性,挪用公款的犯罪數額認定有誤。第一,認定犯罪事實不能突破刑法規定。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認定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即只要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便使被挪用資金處於流失的危險之中,不能因為其事後的歸還就否認該危險的存在。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356號指導案例(馮安華、張高祥挪用公款案)對《解釋》第四條理解和適用進行的分析,如行為人第一次挪用公款5萬元,第二次又挪用了5萬元,挪用5萬元以後不是挪用後次還前次,而是挪用以後做生意,賺了錢後把前面那次還了,上述多次挪用公款用於投資營利後又歸還的情形不屬於《解釋》第四條規定的“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形,其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相比《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更為惡劣,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綜上,公訴機關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黎厚民的挪用公款數額有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3年4月18日,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內對黎厚民案以“挪用公款犯罪數額認定有誤”為由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獲得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

  對於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二審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張紅:2023年4月,抗訴機關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原審判決認定挪用公款的數額有誤。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認為原審被告人挪用公款用於投資營利後再歸還,其挪用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對其挪用數額應當累計計算。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上述抗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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