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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反復挪用公款 犯罪數額如何計算
http://www.CRNTT.com   2024-02-07 09:42:08


 
  黎厚民違規私設“小金庫”,並夥同劉某將其中部分資金占為己有,應如何定性?

  鐘秋:經查,2011年,在銅梁直屬庫實施倉房維修工程項目過程中,黎厚民與劉某商議,安排董某通過虛增維修工程款的方式套取72.3萬元設立“小金庫”,並交由劉某銀行賬戶保管,以方便銅梁直屬庫日常公務開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根據《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等規定,“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小金庫”裡的資金本應依法上繳國家財政予以支配,不能因“小金庫”資金是通過違紀違法手段取得,便將其排除在公共財物之外。

  本案中,2017年10月,黎厚民即將赴永川任職,其與劉某商議,二人將“小金庫”中結餘的13.9萬餘元私分,黎厚民分得9.3萬元。黎厚民、劉某二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共謀私分“小金庫”資金歸個人使用,二人的行為並未代表單位集體的意志,且私分範圍也非所在單位大部分職工,故不應評價為私分國有資產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黎厚民、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謀侵吞公共財物,應當以貪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對黎厚民多次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活動後歸還的部分金額予以扣除,檢察機關為何提出抗訴?

  雷明之:經查,2011年8月13日,時任銅梁直屬庫黨支部書記、副主任的黎厚民從劉某保管的賬戶中挪用公款21萬元,用於向黎某放貸收息。2012年1月29日,黎厚民歸還公款21萬元。2012年5月14日,黎厚民從劉某保管的賬戶中挪用公款40萬元,用於向黎某放貸收息。2012年11月22日、2015年3月3日,黎厚民分別歸還公款35萬元、5萬元。公訴機關認為,黎厚民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雖有歸還行為,數額仍應累計計算,故上述事實中黎厚民挪用公款的數額為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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