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監管是穿透外觀形式去發現金融關係的本質
文章介紹,“穿透式監管”分為兩大類。一是對投資者的“穿透”,即在由監管失效造成多層嵌套的情況下,穿透識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二是對產品的“穿透”,即從監管比例、投資範圍、風險計提等角度穿透識別最終投資標的資產是否合格。即向上穿透核查投資者,向下穿透核查投資標的——底層資產。在中國,“穿透式”監管開始於2015年。當時,資產管理行業長期的分業監管導致了“多層嵌套”現象,每層嵌套都可能加杠杆,雖然從單個金融領域觀察並無明顯違規問題,風險可控,但當深入探究資金來源與最終投向時,就存在突破市場准入、資本約束、投資範圍等監管要求的問題,極易引發跨行業、跨市場風險傳遞。於是,2016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首次提出“穿透式監管”概念。“穿透式監管”以風險控制為核心,以資產管理為對象,主要針對各類理財、投資類資金的來源、投向等各個環節實施全過程管控。監管部門要求“穿透”投資者的證券賬戶,要求“一戶一碼”和賬戶實名制。此次金融機構改革後,“穿透式監管”是在“一行一局一會”的監管框架下進行的,通過中央金融委員會發揮宏觀審慎功能,逐步實現對各個金融機構業務的規範以及資金的穿透監管,更有利於確保金融安全。
持續監管保證了監管在時間上的連續性
文章指出,監管是一個持續的、動態的過程。在國際上,為有效認識、監測和控制銀行業務內在的風險,巴賽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提出了一系列關於持續銀行監管的制度安排,包括監管者有權制定和利用審慎法規的要求控制風險;監管者要有一系列持續進行的銀行監管手段及對銀行機構的信息要求。在國內,早在黨的十八大之前,銀保監會就提出“持續監管”這一名詞;黨的十八大之後,證監會分別在2019年3月的《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2020年6月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中,提出要建立以上市規則為中心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
加強持續監管,重點須做好兩個關鍵工作:一是健全統計監測。金融業存在因橫跨不同行業導致的數據不完整、口徑不一致和重復計算等問題,必須繼續大力完善統計監測,及時動態掌握金融機構規模、種類,特別是風險演進路徑和風險水平變化情況。二是切實做到盯住風險、提示風險、防化風險,對任何監管措施、監管行為都必須保持持續性,直至實現監管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