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3日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男職工李某15天護理假工資。日前,蘇州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男職工李某15天護理假工資。日前,蘇州中院披露了這起案例。(8月10日中工網)
據報導,李某於2021年5月至某服飾公司從事攝影工作。2021年7月2日起,因妻子待產,李某回老家陪產未再出勤。李某之子於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18日,李某回到公司,雙方重新約定了工資標準。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服飾公司繼續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經仲裁程序前置後,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服飾公司支付護理假工資。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因妻子待產於2021年7月1日起回老家陪產護理,在陪產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應當照發工資。故法院判決服飾公司支付李某15天護理假工資4000元。
近些年來,為弱化傳統視角下的性別分工,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應享權益,自2019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來,全國多地不斷推出落實生育政策中的兩性平等舉措。如許多城市都延長了男性配偶休陪產假長度,有的城市延長至30天。同時,多地也適時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增3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的規定。
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具體到現實層面,男性休陪產假落實程度並不高。究其主因,筆者以為,關鍵還是在於有的用人單位出於經濟成本考慮,也選擇故意對男性育兒假視而不見,致使男性休陪產假時常止步於“紙面假”,讓男性陪產護理假只是“看上去很美”。因此,蘇州中院判決男性休陪護假維權此案例成功,可謂具有多重導向意義。
其一,從政策層面,有關方面應加強頂層設計,適時建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綜合相關信息,雖然男性休陪產假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是可喜的進步,但大都為地方性法規,有關方面不妨建立統一的全國性指導政策和實施細則。
其二,鑒於男性陪假期間的大部分成本均由用人單位承擔,有關部門不妨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積極拓寬生育保險籌資渠道,逐步建立完善由政府、用人單位和職工三方共擔的成本支出機制。
其三,針對男性休陪產假看起來好、休起來難的窘境,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妨採用積分制來跟蹤用人單位的育兒假執行情況,對積分高的企業單位給予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對積分低的企業單位加強監管。
言而總之,讓男性休陪產假實至名歸,除了鼓勵男職工要增強積極行使權利和依法主動維權的意識外,有關部門更應形成整體聯動效應,將生育支持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同向發力,與住房、教育、醫療、就業、稅收、社保等政策配套銜接,確保男性完整享有育兒假期。
來源:東方網 作者: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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