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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農業生產托管:開辟規模經營新道路
http://www.CRNTT.com   2023-07-13 08:22:24


  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農地作為農戶長期以來生產生活的基礎生產要素,是中國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資源。中國的資源禀賦條件和維護糧食安全的政策目標要求我們更加珍惜農地資源。為瞭解決中國農業發展“未來誰來種地”“誰來幫農戶種地”“怎樣種好地”等問題,需要找到一條適合中國農業發展和基本國情的有效路徑,農業生產托管這一生產性服務模式應運而生。早在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就首次提出了推行“托管式”服務模式,2022年明確提出要發展“生產托管服務”。農業生產托管形成的服務規模經營新道路,能夠有效解決當前農業發展的困境,為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提供了組織載體,為實現農業規模經營開辟了新道路。

  大國小農的基本國情

  中國社會科學報發表華中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李穀成、張安然文章表示,人多地少始終是中國的基本國情。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顯示,小農戶數量占到了全國2.07億農業經營戶的98%,小農戶經營的耕地面積占到了總耕地面積的70%。“人均一畝三分地,戶均不到十畝田”是中國農業發展必須長期面對的殘酷現實。人多地少的資源禀賦條件下,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小農生產仍然是當前乃至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農業經營的主要形式。

  小農戶在農業生產中先天存在著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偏高、應用現代農業技術較為困難等問題。比如,承包地經營權的分散化和細碎化難以達到機械化連片作業的條件。這些都使得小農經營的機械化水平尤其是勞動生產率水平不及規模經營戶,更加難以獲得規模報酬或者實現規模經濟。一般認為,規模經營必須通過擴大生產規模,降低單位生產要素的長期平均成本,尋找到使長期平均成本最低的最優規模點,最大可能地釋放出各要素的生產效益,這是獲取規模報酬的必然途徑。但是,規模經營能否實現還取決於農戶實現耕地集中連片種植的意願,在現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下,加上中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戶的市民化並不徹底,農戶讓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意願不高,簡單的土地集中、耕地流轉等方式無法將農戶耕地有效集中起來,在某種程度上還導致了土地成本上漲等問題。那麼,該如何探索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有效新路呢?

  土地規模經營與服務規模經營

  文章介紹,近年來,廣大農戶自發探索出了多種經營模式以實現農業規模經營,比如土地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流轉方式。但受農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影響,在“三權分置”條件下,現行政策更多的是鼓勵農戶農地經營權向種田大戶、合作社或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流轉,一些地區還會將整村的耕地流轉至村集體。不過,土地經營權的讓渡就意味著農戶無法再從自家承包的土地中獲取農作物的收益,而只能收取較為固定的土地流轉金。現行土地流轉模式下,一些就近轉移或季節性務工的農戶,依然保留著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但他們已無法從土地規模經營模式中分享規模經濟的收益,無法滿足所有農戶的規模經營需求。

  適應市場需求,服務規模經營模式逐漸發展起來。不同於通過耕地流轉實現的土地規模經營,服務規模經營模式中農戶依然是獨立經營主體,土地的經營權不發生讓渡行為,農戶將農業生產中的部分或全部作業環節委托或“外包”給服務組織完成,由服務組織通過土地的集中連片實現各生產環節的規模化標準化作業,最終實現農業規模經營。

  與土地規模經營相比,服務規模經營更加適應當前農業農村的現實狀況。首先,服務規模經營能夠在保證農戶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等權能不變的基礎上,滿足農戶“離鄉不離田、不種有收益”的強烈願望,農戶的接受程度更高。其次,服務規模經營對農業經營者來說成本更低,土地規模經營中經營主體需要承擔土地的流轉費用,當前日益上漲的土地租金成了規模經營主體收益下降的主要原因;對農戶而言,土地規模經營只能為其帶來固定的流轉金收益,而服務規模經營模式中,農戶仍然擁有農業生產的最終收益及其支配權。最後,服務規模經營中勞動力轉移的適用度更高、彈性更大,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全部或者部分作業環節接受社會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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