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9日電/據大公報報導,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集結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其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令一名警員下肢燒傷,事件中多人被捕。經警方調查後,29人被檢控並分成三宗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最後一宗案件昨日宣判,其中七人被判暴動罪罪成,監禁36至45個月,另一被告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判囚11個月。
法官林偉權在判詞中指出,被告明知涉案地發生示威,仍蓄意到場及壯大暴動人群聲勢,藉此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對犯罪者當頭棒喝,判處阻嚇性刑罰。\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該案八名被告分別是馬孝文(27歲)、吳柏熹(24歲)、譚煒誠(26歲)、楊梓信(25歲)、陳振華(32歲)、陳嘉(35歲)、林祖童(24歲)及鄭智健(25歲)。除了鄭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外,其餘被告皆不認罪受審。結果祗有林祖童被裁定暴動罪脫,但他因管有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他七人均暴動罪成,當中陳嘉另因管有一個載有芥末水劑的噴壺,被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被告透過衣飾表達是同路人
辯方求情時聲稱,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確實做出什麼暴力行為,且案發距今已逾三年,冀法庭判刑時考慮。法官表示,雖然各被告並非領導者,但若非他們逗留現場,施暴者便會顯得勢單力弱,或不會明目張膽破壞社會安寧,形容被告刑責不輕。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被告當日明知涉案地發生示威,仍蓄意到場及壯大暴動人群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即使沒親自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屬參與暴動。判詞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判詞還指出,案發前社會已發生多次非法集結或暴動,不同媒體都圖文並茂報導,示威者一般穿上黑色衣物、戴頭盔、呼吸過濾器等裝備,這些裝備讓身處暴動現場的人,透過衣飾表達自己與其他示威者是同路人、支持者,從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者,壯大聲勢,而對集結暴動者提供急救醫療服務,亦是反映鼓勵或協助其他人暴動的意圖。
一警員雙腳被汽油彈燒傷
案發於2019年8月11日,當日示威者佔據彌敦道,圍堵尖沙咀警署影響他人使用緊急救援服務,更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令一名警員雙腳燒傷。警方將被捕者移送至文錦渡新屋嶺拘留中心扣留,隨後有人造謠,傳出新屋嶺拘留中心有違反人權、凌辱、虐打或性侵被捕者等假新聞。有亂港分子借題發揮,聲稱警方使用“無恥手段剝奪被捕者權利”,意圖抹黑警方。
警方經調查後,29名涉案者被檢控(23男6女,年齡介乎14至41歲),共26人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判囚3年4個月至4年4個月。其餘兩人脫罪,一人則在保釋期間潛逃到台灣。(來源:大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