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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中國擁正義 釣魚島是固有領土
http://www.CRNTT.com   2022-12-07 00:33:12


 
  “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孀婦岩以南的南部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和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委任統治制度的提案。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於所屬海域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力。”

  其一,第三條確實沒有第二條中的“日本放棄聯合國委任統治相關之所有權利,權原與要求權”之句,概因第三條所指琉球等諸島尚待向聯合國申請,還未得到認可正式成為聯合國委任統治地。第三條所言“委任統治制度”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聯合國專權事項;“聯合國委任統治相關之所有權利,權原與要求權”不在某一國所有,於委任統治期間歸屬聯合國;委任統治期間到期後,以居民自決方式決定獨立,或以某種形式歸屬某國。

  其二,日本同意第三條所定“送交聯合國之委任統治制度的提案”,自是服從第二條所定“放棄聯合國委任統治相關之所有權利,權原與要求權”。

  其三,《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美國對聯合國提案,由美國接受聯合國的委任托管琉球等諸島;可是,美國並未對聯合國提案,在並無聯合國認可的情況下直至1972年琉球返還於日本為止實施了托管統治;並且1972年琉球返還日本時,美國亦未提案聯合國,未得到認可;這些都是違反聯合國憲章,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也因此,美國在歸還琉球時,表明衹是歸還日本施政權。概因為在國際法上琉球等諸島的主權托管在聯合國,不在美國。美國無視國際法規則,造成日本未能依法得到聯合國認可領有琉球等諸島主權的不利局面,為一直存在的“琉球地位未定論”、琉球獨立運動留下了空間。

  其四,在國際法上,沒有聯合國認可的美國托管統治,無權繼承聯合國機構之聯合國軍最高司令部《第677號訓令》所定管轄權,因此《第677號訓令》持續有效。也因為《舊金山和約》僅是部分戰勝國的對日和約,所以無權決定任何異於聯合國軍最高司令部《第677號訓令》所定管轄權區域的領土主權歸屬。

  其五,日本強調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曾說:在美國委任統治期間,“日本對琉球擁有潛在主權”〔6〕,也譯成“剩餘主權”。一位美國行政官員之言不僅不具有國際法效力,“潛在主權”之類的措詞反而恰恰坐實了日本確實是喪失了琉球等諸島主權的事實。

  其六,在美國實施委任統治期間,既沒有主權也沒有施政權的日本無權主張對琉球等諸島的主權,當然無權主張釣魚島屬於琉球;並且日本直至1970年也從未主張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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