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問責工作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完善問責原則、細化責任劃分、豐富問責情形、健全問責程序
問責工作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必須通過嚴密的制度設計,嚴格程序和審批,嚴格工作標準和要求,保證問責權正確規範運用。
2019年修訂的問責條例開宗明義,立規目的就是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新修訂的問責條例實施以來,以問責利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已成為各地各部門的行動自覺。2020年8月,針對有關單位和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力,導致青海省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在祁連山南麓腹地木里礦區進行掠奪式采挖問題,青海省紀委監委啟動追責問責程序,包括海西州委原常委、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梁彥國在內的多名失職失責領導幹部被問責。
2019年修訂的問責條例認真總結問責實踐經驗,堅持對症下藥、靶向施策,進一步完善問責原則、細化責任劃分、豐富問責情形、健全問責程序,切實提高了問責工作的精準性、實效性。
——完善問責原則。問責條例第三條規定了6項原則,其中新增“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和“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原則,強調權力和責任的對應關係,避免問責失准、畸輕畸重,緊扣實施問責的目的,體現了從嚴管理幹部和關心愛護幹部的辯證統一。
——細化責任劃分。問責條例第六條對分清責任作了進一步細化,分三款規定了領導班子成員之間、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之間、上級和下級之間的責任劃分。第一款將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的範圍,明確為“在職責範圍內”,體現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第二款規定將責任落實到領導幹部個人肩上,避免拿追究集體責任作為擋箭牌。第三款規定“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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