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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藥品安全典型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2-04-28 11:11:47


 

  案例九:許某與某藥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消毒產品標示治療功能誤導消費者購買構成欺詐

  簡要案情

  許某於2016年6月在某藥房先後購買了10盒“步洲”皮康樂制劑,共支付了180元。《“步洲”皮康樂制劑說明書》載明“作用”為抑制、殺滅皮膚真菌、黴菌;“批准文號”為魯衛消證字(2013)第0029號。“步洲系列產品簡介”中“皮康樂”的適用範圍:由真菌引起的皮膚感染,如腳氣、手癬、頭癬、體癬、股癬、白癬、膿癬、黃癬、花斑癬(汗斑)、紅癬、念珠菌病及一切真菌性皮膚瘙癢;產品優勢:古語“行醫不治癬,治癬就丟臉”。步洲牌皮康樂,清除真菌性癬病,效果領先。許某認為該藥房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向其銷售的行為違法,遂訴至法院要求該藥房返還購物款並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其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涉案產品的批准文號為×衛消證字(20××)第00××號,系消殺用品(消毒產品),但該產品的說明書、產品簡介中均標示其具有治療真菌性癬病的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的規定,該藥房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進行銷售,致使許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構成欺詐。許某要求該藥房返還購物款並按價款的三倍賠償其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判決該藥房返還許某購物款180元並賠償損失540元。

  典型意義

  遍布城市大街小巷的藥店,為老百姓及時購買藥品、消除病痛帶來了便利。但一些藥品經營企業存在違規宣傳銷售的消毒、保健品有治療功能、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消毒產品不是藥,不具備調節人體生理機能的功效,不能用於治療疾病,與藥品有著明顯區別。《消毒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消費者購買產品時一定要留意產品批准文號,嚴格區分“國藥准字號”和“衛消證字號”產品,不要把消毒產品當藥使用,以免延誤病情。本案通過認定涉案標示治療功能的消毒產品為假藥、藥品經營企業錯誤引導消費者購藥的行為構成欺詐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既能對藥品經營企業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規範其經營活動,也有利於引導廣大消費者慎重、理性選購治療性藥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楊某某訴某藥房合同糾紛案

  ——銷售未注明產品批號的藥品應承擔賠償責任

  簡要案情

  某藥房是經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為個人經營。其經營範圍為: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抗生素、中成藥、化學制劑、保健品、預包裝食品銷售(依法須經批准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019年6月10日,楊某某到某藥房購買“偉哥”,在營業員介紹下購買了“蟲草生精膠囊”2大盒,每盒單價500元;“黃金偉哥”1大盒,單價500元;“腎寶片”1大盒,單價500元。合計價款2000元。楊某某現金支付價款後營業員未出具小票,在楊某某的要求下營業員手寫了一份購物清單(某藥房交款單)並加蓋了“某藥房現金收訖章”。後楊某某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查詢所購“蟲草生精膠囊”信息未果,即以所購產品為有毒有害假藥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商品外包裝標注了商品功效,其內置說明書明確載明其主要成分、適用人群、用法用量等內容,上述記載均滿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製品等”關於藥品的定義要件,因此,法院認定本案所涉商品“蟲草生精膠囊”“黃金偉哥”“腎寶片”為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一)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二)被污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本案雙方均認可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查詢“蟲草生精膠囊”“黃金偉哥”“腎寶片”信息的查詢結果,某藥房出售給楊某某的“蟲草生精膠囊”“黃金偉哥”“腎寶片”存在未注明藥品產品批號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劣藥。楊某某請求判令某藥房退還貨款2000元,並以該貨款價格的十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判決某藥房賠償楊某某貨款2000元,並支付賠償金20000元。

  典型意義

  食品藥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一向採取嚴格管控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對藥品安全實施更為嚴格的管理,對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行為,加大對受害人購買假藥的損失賠償的金額,對淨化藥品市場、提高廣大群眾食品藥品安全意識、促進公民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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