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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藥品安全典型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2-04-28 11:11:47


 

  案例七:某藥店訴重慶市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萬州區分局行政處罰案

  ——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查處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及銷售假藥行為

  簡要案情

  2015年10月,某藥店(甲方)與林某(乙方)簽訂《藥店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甲方將藥店承包給乙方管理,並將甲方所有的藥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等資質證書提供給乙方使用。後林某將藥店交由其母親蔡某負責經營。2017年10月,重慶市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萬州區分局(以下簡稱重慶食藥監局萬州分局)對該藥店進行現場檢查時,查獲假藥“喘速清TM靈芝枇杷膠囊”12盒。同年12月,重慶食藥監局萬州分局作出(萬州)藥罰〔2017〕9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藥店違法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及藥店經營權,為蔡某銷售假藥提供了場所和資質證明,應當從重處罰,決定罰款2萬元,吊銷某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某藥店對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藥店將藥品經營許可證出租給林某經營,違反了《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之規定。因藥店承包人林某的母親蔡某在負責經營藥店期間銷售假藥“喘速清TM靈芝枇杷膠囊”被查處,重慶食藥監局萬州分局認定某藥店違法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具有情節嚴重之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條規定,作出罰款並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於2018年8月判決駁回某藥店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於2018年12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從嚴查處違法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及銷售假藥的典型案例。我國法律對藥品經營活動實行嚴格的許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禁止從事藥品經營活動。違法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讓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的自然人或組織獲得藥品經營資格,為銷售假藥劣藥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嚴重擾亂藥品市場經營秩序,應當依法從嚴查處。本案中,某藥店與他人簽訂《藥店承包經營合同》,將藥店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書提供給他人使用,定期收取承包費,實際上系通過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方式獲利,也為藥店實際經營人銷售假藥提供了場所和資質證明,危及公眾用藥安全。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某藥店給予從重處罰,彰顯了人民法院支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經營行為給予最嚴格監管的決心。只有堅決查處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貫徹落實從嚴查處原則,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同時保障有序的藥品市場經營秩序和營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案例八:鐘某某、杜某甲、杜某乙與某藥房、袁某某生命權糾紛案

  ——銷售中藥飲片應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項

  簡要案情

  2017年7月6日,杜某某到某藥房購買香加皮150克,並於當晚將150克香加皮煎水服用,出現胸悶、惡心、嘔吐,被家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檢驗機構對涉案的香加皮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質量合格產品。某司法鑒定研究所出具《屍檢鑒定意見書》,證明杜某某符合過量服用香加皮導致中毒致死,為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所患冠心病的潛在疾病對死亡起輔助促進作用。杜某某的妻子鐘某某,兒子杜某甲、杜某乙以某藥房在無執業醫師、營業員無上崗證的情況下出售香加皮給杜某某而未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項導致其中毒死亡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藥房及其股東袁某某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九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項……”。鑒定報告指出杜某某主要因為過量服用香加皮中毒致死,某藥房是香加皮銷售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2016)》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四)銷售中藥飲片做到計量準確,並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某藥房在銷售香加皮時負有告知杜某某煎服香加皮的方法及注意事項的義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某藥房盡到了告知義務,某藥房負有告知義務而未作為,具有過錯,構成侵權;本案的損害結果是杜某某的死亡,某藥房的過錯行為與杜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聯繫,某藥房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因杜某某的死亡是藥房沒有盡到說明告知義務與其自身過錯、自身疾病共同導致的,所以藥房和杜某某應各承擔50%的責任。遂判決:一、某藥房賠償鐘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治療費1249.5元、喪葬費28735元、死亡賠償金315403元、鑒定費16000元、其他費用8176元的50%計184781.75元;二、某藥房賠償鐘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精神撫慰金10000元;三、某藥房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上述款項賠償義務;四、駁回鐘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中藥飲片不像西藥有明確的說明書,中藥飲片的功效、毒性、用量等並不被普通群眾所熟知,一旦錯誤用藥極易威脅生命健康安全,引發類似本案的悲劇。銷售中藥飲片應做到計量精准並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項。本案判決未盡到告知義務的藥房對購買人因過量服用香加皮而導致的死亡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銷售中藥飲片的經營者起到警示作用,警示其充分重視購藥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在銷售中藥飲片時應充分盡到告知義務,告知中藥飲片的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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