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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地位未定論 法理立不住
http://www.CRNTT.com   2022-06-03 00:23:27


 
  至於《舊金山和約》和《台北和約》這兩面“台獨”的擋箭牌,同樣是漏洞百出。首先,就《舊金山和約》來看,它有著三大問題。第一,此文件破壞了戰後盟國簽署的有關締結和約,以及處理戰敗國的協議。依照1945年中英美發表《波茨坦公告》,對法西斯國家的和約擬定應由在其投降書上簽字的國家共同承擔。也就是說,作為在《日本無條件投降書》上簽字的國家,中國理應有資格共同商討與日本有關的和約。正因如此,美國在排除中國後和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實際上是一份違背了盟國協議的無效文件。〔27〕

  第二,《舊金山和約》也違背了《聯合國家宣言》的限制性規定,即加入該條約的國家不可單獨與德、日、意三大軸心國簽署和約。如果要與某一戰敗軸心國簽署和平協議,必須要以全體成員國的一致同意與行動為先決條件。在強行排除中國的參與後,美國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無疑違反了《聯合國家宣言》的要求。在自身先毀棄條約義務的情況下,美國所主導發布的《舊金山和約》就顯然不具備國際法效力了。〔28〕

  最後,中國實際上也沒有義務去履行《舊金山和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國際習慣法中“條約不拘束第三國”的原則,由於中國沒有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所以這一文件無法對中國產生法律約束力。與日本必須遵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不同,中國從未承認並接受過《舊金山和約》,相對的,中國政府一直都對這一政治意圖明顯的操弄結果表示強烈不滿與抗議。鑒於此,中國其實根本就不必遵循《舊金山和約》的內容。〔29〕

  至於《台北和約》的非法性,其核心在於台灣當局並不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的政府,所以自然無權以“國家”的名義去簽署條約。正因如此,當一份文件的簽訂雙方當中有一方並不能代表國家,那這份文件顯然無法被視作“國際條約”,其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也就隨之無法成立了。除此之外,由於其擬定的基礎《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的,再加上其主張大多都是對於後者的復述,所以自然也沒有法律效力了。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有論述在理論上都站不住腳。然而,由於該理論在島內存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大陸方面依舊不可對其有所忽視。可以預見的是,為了讓自身的訴求得以合法化,“台獨”勢力一定會想方設法以“台灣地位未定論”為基礎去製造新的說辭,以“符合國際法”的形式來推動“台獨”運動的前進,從而達到對抗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目的。不過無論這些“獨”派分子搞出怎樣五花八門的論調,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法理地位是清晰且不可撼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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