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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地位未定論 法理立不住
http://www.CRNTT.com   2022-06-03 00:23:27


 
  從過去數十年的政治現實來看,“法理台獨”已在島內發展出一套復雜的理論、制度與實踐體系。若要對“法理台獨”加以分析、解構與駁斥,就必須要釐清“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內在邏輯與理論謬誤。

  一、台灣業已確立的法理地位

  台灣當前的法理地位,已經被確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學界普遍認為,二戰後簽訂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是認定台灣地位基礎的國際法依據〔6〕;除此之外,聯合國大會的第2758號決議,也是重要的法理來源。〔7〕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為協商反法西斯作戰方略,以及達成戰後如何處置日本的共識,中、美、英三國在埃及的首都開羅舉行國際會議,並於12月1日發表了《開羅宣言》。在此條約的內容中,對台灣的歸還問題有明確的宣示,即“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8〕這意味著,通過《開羅宣言》,中國已向全世界昭告日本強占台灣的非正義性,並且限定日本將台灣直接歸還給中國,從而避免了台灣所屬問題的國際化。而後到了1945年7月26日,進一步強調《開羅宣言》所列義務的《波茨坦公告》也被正式簽署。在這一條約的第八節中,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9〕從此可以看出,《波茨坦公告》不僅繼承了《開羅宣言》的精神,還在內容中具體劃定了日本在戰後的主權範圍,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其在戰後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義務。

  無獨有偶,1971年10月25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同樣證明了台灣隸屬於中國的法理地位。是日,“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權”這一提案在第26屆聯大會議上獲得投票通過,隨即成為了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即第2758號決議。該決議的全文分上下兩段,上半段清晰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下半段則直接表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10〕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第2758號決議一方面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另一方面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也就是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已經得到了聯合國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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