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待遇和保障
草案既規定了從業禁止,比如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濫用精神類藥物史等禁止從業。也在教師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許多新的規定,其中有兩點值得關注。一是進一步落實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分配辦法,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符合高等學校行業特點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這一規定得到高校教師高度肯定。
劉復興說:“這十分有利於鼓勵高校教師開展原始創新,十分有利於雙一流建設,十分有利於建設創新型國家。”
蔡春說:“這一規定與我國近年來實施的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等改革是一脈相承的,體現了對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的遵循和高校教師工作特點的充分考慮。”
二是保障教師潛心教書、靜心育人。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安排教師到與教育教學無關場所開展相關工作,不得安排教師從事學校以外的執法、執勤或者其他與教師職責無關的工作。同時對政府保障職責不到位追究責任做出規定。
“草案回應了教師教書育人以外的額外負擔較重這一近年來較為突出的問題,意在對社會事務進校園進行重點規範,有利於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讓教師全身心投入教書育人工作。”蔡春說。
劉復興認為:“這也是一個重要進步,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對政府的責任與追責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規定,有利於保障法律的實施。”
景安磊說:“明確政府保障教師履職的主體責任,有利於營造教師安心從教的制度體系和社會環境,有利於引導教師將更多精力向教育教學集中,重塑教書育人的執著、熱愛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堅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