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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巨災保險的市場化水平
http://www.CRNTT.com   2021-06-08 09:23:43


  中評社北京6月8日電/近日,我國雲南省大理州漾濞縣和青海省果洛州瑪多縣分別發生多次地震,最高震級分別達6.4級和7.4級。據報道,雲南省大理州因已連續5年為居民住宅投保專門的地震巨災保險,在震後22小時即收到了4000萬元的保險賠付,這也是該地第三次獲得地震保險賠付,巨災保險因此也得以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

  巨災保險,顧名思義,是針對重大突發性災害事件可能產生的損失而提供的保險保障。因為災害通常具有低頻發、高損失的特點,不符合保險定價中的大數定理法則,因此傳統上認為自然災害風險是不可保的。隨著現代科技的廣泛應用以及對災害認識的不斷加深、建模能力的提升,專門的巨災保險開始走向市場。以地震保險為例,直到20世紀90年代,保險界和學界才開始構建專業地震保險模型,實現了基於地震發生概率和場地上經濟受損數據的地震保險科學定價,並逐步為保險市場所接受。

  從經濟學視角看,巨災保險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屬性,災後保險公司的及時定損與賠付可以減輕地方政府的救援壓力,提升社會救災與恢復重建的效率。然而,單純依靠市場來實現巨災保險的供給與需求,將很難解決供需雙不足的矛盾,即需求方居民投保意願低,供給方保險公司必須設置高保費來維持盈利這一根本矛盾,進而無法讓巨災保險市場保持活力。政府發揮作用,是實現公共物品市場均衡的方法之一,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經驗。比如,美國的洪水保險與地震保險、日本地震保險、新西蘭地震保險等均有政府參與,或是強制投保,或是制定投保與災後援助掛鈎政策,或是政府與保險公司分層承擔巨災損失的賠償等。如此,一方面能減輕保險公司的顧慮,降低保費;另一方面也擴大了投保數量,實現了跨區域的風險分散。

  建立巨災保險機制離不開頂層設計。中國自古就有防患於未然的意識,汶川地震更是直接推動了巨災保險機制的建立及研究。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巨災保險制度”。2016年,《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印發,首個國家倡議的地震保險產品方案面世。包括雲南省大理州在內的多地地震保險試點工作正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

  經過幾年時間的探索,中國居民住宅地震保險試點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已形成兩種模式。一種是“政府全額補貼式”,以雲南省大理州與河北省張家口市為代表,其特點是當地政府繳納保費投保,保障對象是當地所有居民房屋,採用指數理賠模式,地震震級達到一定等級即啟動賠付,優點是政府組織投保成本低、理賠效率高。第二種是“政府補貼+居民自費”模式,以四川省為代表,所繳納的保費由政府補貼(60%)和居民自願繳納(40%)構成,不投保的居民無法享受政府補貼及地震保險的保障,此種模式的優點是有利於提升居民對巨災保險的認知和投保意識,減輕政府保費補貼負擔。此外,深圳和寧波等地更是將“政府全額補貼”模式推廣到其對當地所有類型自然災害的綜合保險。

  截至目前,這幾種政策性巨災保險均已經產生過賠付,重要性逐步顯現。當然,當前試點的政策性地震保險也存在無法有效識別風險差異給予差別化保費定價、保險公司缺乏產品創新動力等問題,都亟待在未來的發展中逐步解決。此外,巨災保險市場的健全發展,不僅需要政策性保險,同樣需要商業保險。政策性巨災保險重在實現“低保費、低保額、廣覆蓋”目標,而對於高保額需求來說,則需要完善的商業巨災保險體系來供給。當前,我國商業險巨災保險發展尚處起步階段,未來市場廣闊。

  作為災害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巨災保險既是災前預防的主要手段,也是災害應急救援資金的主要籌措渠道之一。當前,我國居民對保險的認識與接受度相比10年前已有顯著變化。考慮到實現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加快推行巨災保險正當其時。筆者認為,政府有關部門有必要在已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探索。保險公司也需要不斷完善商業巨災保險的研究與產品設計,通過能夠解決逆向選擇問題的產品條款設計等吸引更多投保者投保,助力完善我國巨災保險市場。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郭麗楠、袁慶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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