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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施行5年,外界干預仍需改善
http://www.CRNTT.com   2021-02-27 11:08:40


 
  近年來,一些亮點舉措時有出現。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發出了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該禁令比人身保護令的保護主體更為廣泛,不再受限於家庭成員或共同生活的人。這意味著,離婚或分手後仍然被暴力糾纏的受害者將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又如,浙江省義烏市去年7月引入了婚前查詢伴侶家暴史的制度。查詢人提供一定信息後,可向婚姻登記處提交申請。

  這些舉措都引起了廣泛好評。但這些制度發生作用的前提,是對家暴情形的認定。然而家暴認定難的問題,卻廣泛存在於出警、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與起訴離婚等各個環節。

  子晨雖然決定起訴離婚,但她知道這一“仗”絕不輕鬆。丈夫並不願意離婚,孩子出生後,會更不願意放手。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家暴情形存在的,應當准予離婚。但現實中這一點往往因為家暴認定難的問題而難以實現。

  蔣月以2016年至2018年間400份涉家庭暴力離婚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為樣本,分析了我國反家暴法實施效果。她認為,家暴證明難的狀況有所改善,但未發生根本改變。在400個樣本案件中55.5%的當事人除自我陳述外,還提供了其他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發生。而在這400個案件中,法院確認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僅占22.75%。部分法官認為,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受傷照片等只能反映原告確有受傷,但不能證明原告受傷是因被告行為所致。如果僅有病歷、照片等孤證,而不能形成一個證據鏈條指向被告,法院一般不認定。

  這也就意味著,很多受害者在沒有專業指導的情況下,拿不出有效證據。

  一位法官說出了系統性的原因:如果原被告雙方分歧很大,一審判離的話,施暴者上訴的可能性更大。而上訴率、結案率、改判率都影響著對法官的考核,因此,法官更容易追求案結事了,不認定家暴,留待受害者依據法律規定,一年後再次起訴。不認定家暴,還使受害人在監護權之爭或財產分割中本應占有的優勢不複存在。而可能失去孩子的撫養權,又反過來成為阻礙受害者擺脫暴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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