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愛民說,承接實驗室服務項目的成本主要是購買動物、試劑、車費、餐費等,套取利潤就是將別人支付的校內憑證附發票直接去財務處報銷,扣除一些成本就是利潤,二人基本均分,其個人拿到約55萬元。假發票從上海火車站購買的。
檢察官則認為,原來的金額有280多萬元,本著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審慎認定為147萬元。根據現行刑法,判處十年徒刑在法定幅度內,並無不當。
自述:“希望戴罪之身還能有用”
庭審中,會留出時間讓兩位上訴人單獨陳述。
敖紅——
學校領導找我談話,我主動交待,案件偵辦過程中都坦白,積極配合,有自首情節。多年以來,收入都不高,也沒買房,一直租房住,但退賠時,我絲毫未推脫,而是盡全力去籌錢,學校也退了三十多萬回去。
家庭特殊,單親女兒,多年來都是我一個人養。孩子的父親沒人性,自始至終,都沒有盡到一點父親的義務,至今也不知道他在哪兒。如果我服刑,孩子就處於無人看管的狀態。
自己實際承擔了兩份工作,主要是教師,兼任動物實驗室主管,但自己每月四五千元的收入,僅僅是作為教師的報酬,動物實驗室主管是沒有收入的。每個月四千多元工資,還有一千元左右的獎金,扣去房租,所剩無幾,還要擔負女兒的輔導班等費用,蠻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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