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同時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寬處理。這意味著司法機關對貪腐犯罪定罪量刑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受賄數額已不是認定受賄罪情節是否特別嚴重的唯一因素。因為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案的社會危害性。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也成為確定受賄罪是否特別嚴重、是否適用死刑及是否必須立即執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在同一時間段落馬和審判並且受賄金額相差無幾的王素毅(受賄1073萬餘元)和李達球(受賄1095萬元),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另一個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從兩人的判決書看,兩人認罪態度都較好,都有坦白情節,退贓都很積極,唯一不同的是,李達球多了一個立功表現,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後經查證屬實,被認定為立功。
而無論是自首還是立功,都是法院裁量刑罰時應予考慮的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從《中國經濟周刊》梳理的被判處死緩的貪腐高官案例看,坦白、認罪、悔罪、自首和立功等從寬處罰的情節,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
於是,為了獲得從寬處罰,有些落馬官員也是“蠻拼”的。
最典型的如劉鐵男,在整個庭審中,劉鐵男對檢方的多項指控均未持異議,並多次強調,“此起犯罪是我主動坦白交代的。”在庭審時,劉鐵男提出:在紀委立案審查的時候,為了戴罪立功,他根據自己的研究結果,寫了如何反腐的建議材料,主要內容是結合自己的親身體會,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審批權應當大量下放到市場,從源頭上解決政府不該管的一些事。在最後的自辯環節,他痛哭流涕地懺悔。
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立功之規定,認定了劉鐵男的立功表現。加上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金額高達3558萬餘元的劉鐵男獲得了從寬的無期徒刑。而其他受賄3000萬元以上的官員幾乎都被判處死緩。
這也就不難回答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的問題了:類似劉鐵男受賄3000多萬元判無期是因為好的態度和積極的立功表現;而他若無任何的從寬情節,貪腐2000餘萬,被判死緩亦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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