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主要取決於涉案金額的大小。若單純按此標準,即10萬元以上,則以上4人的涉案金額都已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的標準。很顯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個17年前制定的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額標準,已不適用於今天,當下貪腐官員的涉案金額動輒達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
201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删去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以“彈性區間”取代現行以“固定數額”為基礎的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草案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尚書·呂刑》中規定,“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其大意是說,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刑罰的適用其輕重程度各不相同。這種刑罰思想和制度,受到歷代統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視。
這一思想體現於貪腐的罪與罰上則是,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相同的貪腐金額往往對應著不同的刑罰。
2010年之前:貪600萬元以上,多被判死緩
2013年之後:貪1000萬元以上,多被判無期
貪腐金額雖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但一定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梳理發現,2010年以前,相當部分省部級官員貪腐金額達到600萬以上被判處死緩,例如,2007年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賄704萬餘元被判死緩,2008年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696萬餘元被判死緩,2009年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鳳君受賄628萬餘元被判死緩……2010年後,被判處死緩的官員受賄金額大多已經在1000萬元以上,例如,2011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1022萬餘元被判死緩,2012年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賄1263萬元被判死緩……
2013年是一個轉折。
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案在這一年宣判。薄熙來單獨及與其妻、其子共同受賄的金額共計2179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而他並無自首、認罪及立功等從輕或減輕刑罰的情節。有評論認為,在中國慎用死刑的原則下,法院判薄熙來無期徒刑比判其死緩的國際影響或許更好一些。
同在這一年,受賄1223萬元的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以及受賄1919萬元的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也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再後來,2014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1073萬餘元被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109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相比之前受賄金額在1000萬左右被判死緩的官員,2013年後這些貪腐官員的刑罰明顯要輕許多。跟刑罰整體的輕刑化趨勢一致,對貪腐官員的判罰也體現了輕刑化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