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一個問題,如果海巡署和漁民不能進到釣魚島12海浬去,那麼實際上就是等於漁權換主權,或者雙方私下有協議,但是從公開的信息目前還看不出來。這個雙方協議,理論上來說,它只約束雙方的行為,換句話說,只約束日本和台灣的漁船,對我們大陸的漁船,公務船去執法,海洋考察,油氣勘探,都沒有什麼影響,它只約束雙方的漁業行為。台日簽漁業協議後,有下面幾個影響:一是改變了雙方的力量對比,由原來大陸、台灣共同應對日本,現在變成了大陸單方對日本;二是,間接上擴大了日本海上執法的範圍。圖上有一條日本主張的中間線,就是它以前在80年代的時候,日本有一個訪華團,談油氣開發,就提供了這麼一條線。它現在簽的這個協議,過了中間線了。理論上來說,海洋環境,是有權利執漁業法的,它有權利到這塊海域來。以前中間線都不能過,現在它理論上可以過到中間線以西來了,等於是間接擴大了執法範圍。
另外,海洋法公約中還有一個規定,傳統捕魚權。傳統捕魚權的概念就是就祖祖輩輩都在這捕,雖然這段海域是你的海域,但是你要給我一定的權利,我要到這個地方去捕。比較明顯的就是法國和英國,英國人就到法國的沿岸去捕,雖然這塊海域是屬於法國的,但是法國就必須讓英國漁民在自己的海域裡捕魚。這是海洋法公約上的傳統捕魚權。就是說你台灣,如果談判的時候,你認為是傳統捕魚權,那你就是間接承認了這塊海域是日本的的專屬經濟區。
郭震遠:沒錯,表面上看起來是保障了你的傳統捕魚權,但是實際上反過來,等於承認了他的真正的經濟專屬區。
李明傑:對,承認了他的專屬經濟區,就承認了他對於這片海域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