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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披露秦城監獄裡劉志軍案庭前會議細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02 16:35:18  


 
  瀟湘晨報:在劉志軍案開庭時,有這麼一個細節:公訴方當庭提出劉志軍有坦白情節,請法庭從輕處罰。你如何理解?

  錢列陽:這是公訴方的一種辯論策略,公訴方想噎住律師。為什麼這麼說呢?檢察院、公訴方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其有權指出被告人有罪、罪重,也有義務指出被告人罪輕,檢察院這兩方的權利義務都有。而辯護人只能說,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不能說罪重的情節。這方面控辯之間是不平等的,原因是檢察院掌握著國家公權力,律師只有私權利,無論刑訴法還是律師法,公訴人的權利義務和辯護人的權利義務都不是對等的。

  我遇到很多刑事案件,公訴人指控了被告人有罪、罪重之後,把律師想說的罪輕的理由直接說出來,既顯其司法公正,又噎得律師沒話講,因為他有這個權利,但是律師不能反過來講一番被告人罪重的理由,那就違法了,只能講無罪或者罪輕。

  所以這次公訴人直接提出被告人有從輕情節的話,實際是想噎住我。一個人怎樣才能無話可講?你想說的話,別人都替你說了,你還說什麼?你連反駁的餘地都沒有,你自己再說都覺得沒有味道了,因為重複了。這是公訴人的一個技巧,公訴人說了劉志軍有罪、罪重,又把他從輕的理由說出來,這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訴人的職業定位,但有時確實能把辯護人給噎住,打了辯護人一個措手不及。

  而有意思的是,我在庭下時,有記者問我,劉志軍有沒有立功表現,我說沒有,結果這個話,就被記者誤導成“在法庭上說被告沒有立功表現”,於是就給了大家一個控辯雙方換位的感覺。第一,我在法庭上是沒機會說這種話的;第二,劉志軍確實沒有立功表現。因為立功是揭發他人,劉志軍沒有揭發他人。我不能說假話,我必須實事求是地說。

  瀟湘晨報:這次公訴方當庭這麼說,你是怎麼應對的?

  錢列陽:我當時順水推舟認可公訴方觀點,但我也有自己要具體談的其他觀點。這在後來的辯論中也陸續展示出來了。

  瀟湘晨報:從法庭采信角度來說,是公訴方建議的從輕處罰效果好?還是辯護律師建議的從輕處罰效果好?

  錢列陽:效果是一樣的,但無爭議的問題更容易被法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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