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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論《馬關條約》與釣魚島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08 13:53:19  


 
  日本無琉球主權,還奢談釣魚島?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環球時報 作者劉丹/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副教授

  在中日釣魚島爭端中,琉球占據著一個特殊地位。日本外務省《關於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中極力撇清《馬關條約》和其取得釣魚島所謂“主權”的關系,并認為釣魚島列嶼的行政編制隸屬琉球,琉球是日本的領土,因此釣魚島主權歸日本。如果我國能就日本結合琉球和釣魚島隸屬關系的相關主張進行針對性的回擊,將能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自1371年明朝昭告琉球并建立封貢制度至1879年,琉球一直都是中國的藩屬國。1879年日本廢琉球藩改為衝繩縣,縣官改由日本國委派。清政府當年對日本單方面處分琉球的舉動提出了強烈抗議。但因1895年中國在甲午戰爭中戰敗,被迫簽署《馬關條約》并割讓台灣、澎湖、遼東半島給日本,讓中國在琉球群島問題上失去了發言權。歷屆中國政府從未承認日本吞并琉球的合法性,也沒有放棄對琉球的固有權利。

  二戰後,出於冷戰的需要,美國把琉球列為亞洲重要的“戰略防區”。美國主導的對日《舊金山和約》第3條中,琉球列島由美國托管。美軍司令部1952年“第68號指令”詳定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的經緯綫,而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正好在其經緯度內,這便是日本聲稱釣魚島列嶼屬琉球領土的持論依據。1971年6月17日,美日達成《關於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的協議》,將琉球的施政權“返還”日本。這成為日本政府對釣魚島“主權主張”的重要一環。

  筆者認為,日本依據美國托管琉球及美日“琉球返還”主張對釣魚島的主權,從國際法看是站不住腳的。第一,日本歷史上對琉球的武力吞并及殖民統治不能取得琉球的主權。琉球人民複國運動和獨立運動持續百年。開羅會議中美會談時還達成共同托管琉球之共識,根據國際托管制度的宗旨,琉球人民應享有民族自決權,“琉球地位正常化”才是大勢所趨。

  第二,舊金山和會及在美國操縱下締結的《舊金山和約》涉及對日本侵占的我國領土問題的處理,但該和約未得到中國政府的書面接受或者同意,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從條約法角度看,此條約既不符合和平條約締約權的基本特質,又違反“條約對第三方無損益”的通則,不能成為日本對釣魚島主權主張的法律依據。

  第三,美國托管琉球既無托管協議又無聯合國監督,不符合國際托管制度的程序規則。美國無視琉球人民獨立的意願,通過《琉球行政返還協議》把琉球的施政權“返還”給日本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托管四原則,即神聖信托原則、國際問責制原則、造福世界為目的的殖民地管理原則、殖民地信托臨時性原則。按照“剩餘主權”理論,日本雖然二戰前長期占領和統治琉球,但始終未獲得有效的領土主權。即使美日琉球“返還”為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僅為施政權而非主權。同理,日本無法取得更不能主張對釣魚島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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