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如此,在很長時間內,日本政府並未公開宣稱對釣魚島擁有主權。1896年3月日本發布名為《有關沖繩縣郡編制》的第十三號敕令,明治天皇並沒有將釣魚島明確寫入。而第十三號敕令卻被日方視為其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依據之一,顯然是欺騙世人。
日本“竊占”釣魚島絕非什麼“和平方式”,而是近代殖民侵略的產物,是甲午戰爭中日本戰略的一環。正是基於侵華戰爭勝券在握,日本內閣才搶先竊據釣魚島,接著才有了不平等的《馬關條約》;正是通過《馬關條約》,日本力圖以所謂條約形式,實現其對釣魚島“竊占”行為的“合法化”。這一歷史過程是清楚無誤的,是史家的共識。
二、釣魚島早就是中國台灣的附屬島嶼
根據中國歷史文獻記載,“釣魚島是台灣附屬島嶼”這一事實,是明確無誤的。明朝嘉靖四十四年(1565)成書的《日本一鑒》,由“奉使宣諭日本國”的鄭舜功撰寫。該書明確記錄了從澎湖列嶼經釣魚島到琉球再到日本的航路,其中特別記錄釣魚島為中國台灣所屬:“釣魚嶼,小東小嶼也。”小東島是當時對台灣的稱謂。上述航路,不僅準確記錄了釣魚島與台灣島等島嶼之間的地理關係,而且明白無誤地指出釣魚嶼是台灣所屬小島。《日本一鑒》是具有官方文書性質的史籍,它反映出明朝政府早已確認釣魚島列嶼是屬於台灣的小島群。
在明清兩代,台灣屬於福建省轄地。光緒十一年(1885),鑒於日本和西方列強對台灣的覬覦和侵略,台灣防務形勢嚴峻,台灣在行政上以一府的地位難以應對,清政府決定在台灣建省。建省以前,釣魚島列嶼作為台灣府所轄之島嶼納入福建海防範圍。
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閩浙總督胡宗憲幕僚鄭若曾著《籌海圖編》,其中《沿海山沙圖》中記錄了台灣、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嶼屬於福建海防範圍。萬歷三十三年(1605)徐必達等人繪制的《乾坤一統海防全圖》及天啟元年(1621)茅元儀繪制的《武備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圖》,也將釣魚島等島嶼與台灣島作為同一個防區劃入中國海防範圍之內。
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黃叔璥任清政府第一任巡台禦史,乾隆元年(1736)他“以禦史巡視台灣”身份作《台海使槎錄》(又名《赤嵌筆談》),其卷二《武備》列舉了台灣所屬各港口,不僅將釣魚島視為中國海防前沿要塞,而且表明釣魚島在行政上早已屬於台灣府管轄。
《台海使槎錄》是公文文書,其影響甚廣,此後史家多有引用,如乾隆年間的《台灣府志》,基本引用了上述內容:“台灣港口”包括“釣魚台島”。類似記載在其他官員的公文文書中也屢見不鮮,如乾隆十二年(1747),時任巡視台灣兼學政監察禦史範鹹著《重修台灣府志》明確指出,釣魚島等島嶼已劃入台灣海防的防衛區域內,屬於台灣府轄區。同治十年(1871)刊行《重纂福建通志》,其中《台灣府.噶瑪蘭廳》載:“北界三貂,東沿大海……又山後大洋北有釣魚台,港深可泊大船千艘。”類似記載見於餘文儀著《續修台灣府志》、李元春著《台灣志略》以及陳淑均纂、李祺生續輯《噶瑪蘭廳志》等史籍中。
此外,法國人蔣友仁1760年繪制了《坤輿全圖》,其中《台灣附屬島嶼東北諸島與琉球諸島》中有彭嘉、花瓶嶼、釣魚嶼、赤尾嶼等,把上述各島嶼均置於台灣附屬島嶼中。日本人林子平1785年出版的《三國通覽圖說》所附《琉球三省及三十六島之圖》,圖中繪有花瓶嶼、澎佳山、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這些島嶼均塗上中國色,表明為中國所有。1809年法國人皮耶.拉比和亞歷山大.拉比繪制了彩圖《東中國海沿岸圖》,圖中將釣魚嶼、赤尾嶼繪成與台灣島相同的紅色,將八重山、宮古群島與沖繩本島繪成綠色,清楚地標示出釣魚台列嶼為台灣附屬島嶼。
綜上所述,儘管日方力圖割裂釣魚島與中國台灣的歷史聯繫,並一再否認《馬關條約》中的“台灣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島。但大量歷史文獻表明,中國政府將釣魚島納入台灣轄下,從海防和行政兩個方面都對釣魚島實施了長期的有效管轄,釣魚島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列嶼不僅有中國漁民長期經營,而且至少從明代中葉開始就納入中國政府的海防範圍,由中國政府採取了實際管轄措施。這一歷史事實,比日本所稱1895年1月內閣決定竊據早了三百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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