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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稱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20 09:29:07  


 
  “打通”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

  嫖宿幼女罪究竟該存該廢?在爭議聲中,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已經發起調研,調研小組選取嫖宿幼女案件多發地區進行,並承諾盡早出台針對該罪名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推動廢止嫖宿幼女罪的遠不止張向東這個“外行”。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等都是積極的行動者。

  這些“內行”也建議,凡是與不滿14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論是否自願,不論有無金錢交易,都應該按照強姦罪依法嚴懲。

  張向東曾用一張柱狀圖,展現了韓國、德國、美國等國的相關規定。“這些國家規定:成年人與16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的,都要負刑事責任,要受重罰,不管是否有性交易。”他說,“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此傷害,應該是一種共識,不該分有償和無償。”

  而高銘暄、阮齊林等教授則認為,鑒於“立法中已經做了細致地考慮”,廢止嫖宿幼女罪,並無必要。

  “判斷一個罪名是否有震懾力,要看的是大多數普通案子怎麼處理,而不是極端個案怎麼處理。總體上,如不考慮其他加重情節的話,嫖宿幼女罪比強姦罪判得重。一兩個極端例子判不了極刑,不意味著這個罪名對幼女保護不力。”阮齊林說。

  還有法學專家指出,立法機關應對社會民意進行充分考慮,“但刑法作為基本大法,需要保持穩定,不能輕易受社會情緒左右。”

  張向東等提出,判定“嫖宿”是將幼女定義為賣淫者,是對其的二次傷害。對此,阮齊林認為,這更多的是觀念問題。“成人社會對此都有共識:小孩子是受害者。而一個社會對引誘、組織、強迫這些幼女賣淫的如何懲處,才是衡量這個社會是否尊重、保護幼女的標尺。”據他介紹,我國《刑法》對強迫幼女賣淫,刑罰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這方面的懲處力度,在全世界也是少有的。”

  但阮齊林教授也認為,嫖宿幼女罪“頂格刑”太短,對“一嫖再嫖”或情節惡劣的人,缺少束縛。

  “一種解決辦法是將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打通’,選取二者中刑罰重的那一個適用。”他表示,適用嫖宿幼女罪刑罰重的,就定嫖宿幼女;如果達到3-5次以上或者有極端情況的,則定強姦罪,相應刑罰更重。“兩種罪本來就是相通的,不是排斥的。”

  此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明祥認為,還應對“何為嫖宿”作更嚴格地解釋,以免被濫用。只有幼女之前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且收過錢,現在又基於自願同男子發生性關係,甚至主動向男方提出金錢給付要求,才能解釋為賣淫,並進而認定為“嫖宿”。阮齊林在此基礎上表示:“不能說給錢的都是賣淫,不符合上述對幼女‘嫖宿’標準的,應該直接定為強姦。”

  7月11日,自稱第一次參與公共事務的張向東,已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寄出了自己的《建議書》,目前在等待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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