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8日電/2006年,湖南永州11歲女童樂樂被周軍輝強姦並強迫賣淫,3個月中接客100餘次。該案審理期間被告7人曾翻供拒不認罪且態度囂張。日前該案終審宣判,2人被判死刑。據悉,樂樂案中眾多“嫖客”未被公訴,而涉嫌協助被告偽造立功材料的當地看守所民警,也未被追究刑責。
據青年時報報道,這僅僅是國內連續發生多起嫖宿幼女案件中的一起。關於“嫖宿幼女罪”量刑過輕、“污名化”未成年人的質疑,也越來越多。
近日,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指出,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規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執法混亂,更有老百姓認為這個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免死牌。
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一些學術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官、檢察官和專家、律師等人在北京舉行了一場關於“嫖宿幼女罪”的專題研討會。此外,隨著民間要求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日益高漲,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開始針對“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爭議進行調研。
“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據南方周末報道,1997年3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印發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強姦定罪。
孰料13天後,全國人大正式通過刑法修訂案,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其中的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篇報道中,北大法學院教授陳興良在其主編的《罪名指南》一書中透露,在當年的刑法修改討論中,有學者提出將嫖宿幼女的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的主張“受到了重視”。另一位刑法學教授儲槐植說,修改刑法時,單獨設立嫖幼罪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類,表明了刑法所要保護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學用詞,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刑法學界大多數是贊成的”。
但是,自從這個罪名誕生的那天起,爭議就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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