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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稱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20 09:29:07  


 
  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奸淫幼女作為強姦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按照強姦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張向東看來,這種“震懾力明顯不夠”的刑罰,使這一法律規定出台15年來,不僅沒有拴住伸向14歲以下幼女的犯罪之手,反而加劇了幼女被拉進賣淫團夥,或者援交組織的趨勢。

  “儘管缺乏國家級權威統計數據,但媒體近年來報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數量有所上升,受害女童的數量也在增加。僅以嫖宿幼女罪出台後前3年的統計數據分析,根據全國婦聯的來信來訪統計,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1997年下半年為135件,1998年為2948件,1999年為3619件,2000年為3081件,3年間猛增了20多倍。”張向東在《建議書》中這樣寫道。

  張向東建議:廢止嫖宿幼女罪,將它並入強姦罪並從重處罰。這一建議幾乎已經成為民間的普遍呼聲。今年6月6日,張向東曾在網絡上發起了題為《“嫖宿幼女罪”還是“強姦罪”》的投票,截止發稿,已有超過12萬網友參與,超過98%的人支持“立即廢除嫖宿幼女罪,保護未成年人,重懲罪犯”。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

  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由來已久,而其遲遲未變的一個重要因素,恐怕在於法學家的“角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曾全程參與1997年這一罪名“誕生”過程。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嫖宿幼女曾經一概都按強姦罪論處。“但當年《刑法》修訂時,社會上確實出現了幼女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現象。既然它客觀存在,就不得不考慮,不宜再籠統地概之。”

  他指出,設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與強姦罪相對應的,而是與一般“不認為是犯罪”的嫖娼活動相對應的。

  “如果嫖宿已滿14歲的少女,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對象是不滿14歲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這本身已是一種重罰。”高銘暄教授說,“加上考慮到嫖宿幼女一般發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場所,並且不使用暴力、脅迫、麻醉、引誘等手段,因此當時認為定性為‘嫖宿幼女’,比‘強姦罪’更確切一些。”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是與廢止嫖宿幼女罪的網民呼聲相“角力”的另一個人。在他看來,“嫖宿幼女刑罰過輕”是個偽命題。

  “刑罰重不重,不能光看紙面。司法實踐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他舉例稱,雖然《刑法》規定強姦罪的“頂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適用於3次以上並伴隨暴力的極惡劣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強姦1次、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強姦,多數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貴州習水案中,有3人獲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間。”阮齊林說,考慮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屬於“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經體現得很重了。”

  針對15年“頂格刑”不夠高的質疑,阮齊林教授強調,一般公眾並不了解,判定某種罪在立法者眼裡“性質嚴不嚴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則更多考慮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這就是為什麼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頂格低”。

  “比如《刑法》中規定,綁架罪的起步是10年,搶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們就說綁架罪比搶劫罪性質重。但綁架罪的刑罰裡,沒有死刑,搶劫罪有死刑,因為暴力搶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綁匪不弄出人命來,不會定死罪。”他舉例說。

  在阮齊林看來,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經用比強姦罪更嚴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擁有“性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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