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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村民辱罵警察關232天 未被起訴獲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23 08:49:22  


  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2009年10月21日,廣東惠東縣稔山鎮船澳村新圍村小組村民劉啟意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被惠東縣公安局刑拘,隨後被捕。2010年2月3日,惠東縣檢察院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向惠東縣法院提起上訴。同年6月9日,惠東縣檢察院作出決定,對劉啟意不予起訴,並釋放劉啟意。

  東方網消息,據指控,2009年6月29日,劉啟意和三十多名新圍村小組村民到稔山鎮綜治信訪維穩中心,要求罷免新圍村小組組長並重新選舉小組長。後劉啟意及三十多名民眾就在稔山鎮政府大門前靜坐並拉起橫幅,喊著口號。

  2009年7月8日,劉啟意與三十名新圍村小組村民以劉權金因尋找墳墓地方時與工地上工人發生衝突引起打架受傷住院的事為由,到亞婆角派出所鬧事並對派出所教導員鄧潭榮等民警進行辱罵,並不時拍打桌子恐嚇民警,揚言要對民警伺機報復。

  惠東檢方還指控,2009年7月10日,新圍村小組在大操場召開第二次罷免村小組組長會議……村委會幹部和稔山鎮政府人員準備離開時,劉啟意等人即煽動村民圍堵工作人員離開,並拍打桌子恐嚇、辱罵村幹部和政府人員。劉啟意不聽勸告反而大聲煽動群眾圍堵,後村支書報警處理。當民警到達現場時,劉啟意就煽動部分青年人辱罵民警,圍堵警車並用水瓶、石塊等雜物砸向警車,拍打警車玻璃。

  不過,劉啟意否認了砸警車的說法,檢方後來也未重提損壞警車一事。

  檢方撤訴遭索賠

  劉啟意稱,惠東縣法院受理起訴後至2010年5月,共四次庭審,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惠東縣檢察院兩度補充證據均沒判決。此後,惠東縣檢察院以“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法院同意撤訴。

  2010年6月9日,惠東縣檢察院“鑒於劉啟意等人是因誤解而採取過激的行為,且其行為未給政府工作、生產等造成惡劣後果及嚴重危害,同時案發後悔罪態度較好,情節輕微,可免除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規定,對劉啟意作出不起訴決定,並於當日釋放。至此,劉啟意在惠東縣看守所度過了200多個日夜。

  劉啟意對該決定不服,遂於2010年9月20日向惠州市檢察院提出申訴,認為應當依據刑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和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之規定作出法定(絕對)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決定,而不是依據《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出酌定(相對)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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