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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沉默權擬入刑訴法 引偵查公民權對壘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14 08:49:42  


 
  草案看點

  亮點一:

  保障證人安全

  補助證人作證所耗費用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予以保護的申請。”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及誤工損失,應當給予補助。對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亮點二:

  力促行刑銜接

  行政執法物證可為證據使用

  十五、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經過司法機關核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亮點三:

  嚴禁刑訊逼供

  偵查、審判機關有排除義務

  十四、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十六、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必要時可以建議偵查機關更換辦案人。對於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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