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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沉默權擬入刑訴法 引偵查公民權對壘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14 08:49:42  


 
  偵查權“對壘”公民權

  沉默權該入法嗎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針對此次修法中新增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仍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認為,“這說明沉默權仍然沒有被我國法律明確認可。只有有條件地確立沉默權制度,才能有效遏制刑訊逼供。”

  現實中,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冤假錯案屢禁不止。原因之一是,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供述自己是否犯罪的義務,且偵查機關將獲取口供作為直接證據使用。

  偵查機關過分依賴口供、以口供為中心展開偵查的司法現狀,不得不讓人擔心:一方面,公安、檢察等偵查機關對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措施的採用屢禁不止;另一方面,偵查機關如果一味依賴口供,是否會阻礙辦案人員偵查技術和偵查設備的提高?

  偵查機關對此反應十分強烈:沉默權入法,法規超前,難以駕馭和執行,對懲治犯罪將造成妨礙。擁有偵查權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承擔著查辦案件的巨大責任和巨大風險。沉默權入法,無疑讓偵查機關辦案成本大幅提高,現有偵查方式面臨巨大挑戰。

  偵查機關的擔憂不無道理。

  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目的是找出犯罪真凶、懲治犯罪。一旦犯罪嫌疑人有權沉默,不回答偵查人員提問,有可能導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制裁,給社會生活帶來更大的不穩定。

  另一方面,佘祥林案、趙作海案不能禁止,不但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也引起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

  在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和打擊犯罪之間,平衡點究竟在哪裡?

  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提問。

  對此,許多專家不予認同。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認為,如實供述不應該是犯罪嫌疑人的義務,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117條應删除“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對“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應完整表述為“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或者做不利於自己的陳述”。他認為,“證明”與“證實”涵義有別,“證實”是指證明到屬實,為了進一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用“證明”更為恰當。

  如何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是刑事訴訟法修改要回答的問題;如何有效懲治犯罪,也是慰藉被害人及其家屬、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法的終極關懷在於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折射出對公權力的限制和對公民合法權益的進一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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