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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沉默權擬入刑訴法 引偵查公民權對壘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14 08:49:42  


 
  非法證據排除入法

  摒除惡樹之果是否須列舉性禁止

  本次修法,非法證據排除入法,廣受關注。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嚴禁採用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把刑事訴訟法中原有的“以威脅、引誘、欺騙”删掉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金碩仁認為,草案修改導致法條規定過於籠統,缺少對偵查人員濫用偵查權的針對性限定,建議繼續保留原有的“以威脅、引誘、欺騙”。

  摒除惡樹之果,是否須法律以列舉的方式詳細對非法取證進行規定?是本次修法中一個廣受關注的問題。

  有學者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非法取證方法的規定,僅僅表述為“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顯得過於籠統,應該用明確和詳細的列舉,才可能在一定限度內遏制刑訊逼供。

  採用暴力、威脅、引誘、利誘、欺騙、體罰、限制休息和飲食等其他心理、生理上的強制方法,都應明確寫入非法取證條文中。

  對此,也有刑事訴訟法學專家提出了相反意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威脅、引誘、欺騙與一些偵查訊問技巧和手段有重合,籠統規定未嘗不可。”

  陳衛東強調,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特別惡劣、嚴重的威脅、引誘、欺騙應當被禁止。他建議增加一條:如果威脅、引誘、欺騙已嚴重地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該屬於非法證據加以排除。

  至於誰來界定威脅、引誘、欺騙是否“嚴重”,陳衛東認為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者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判例來確定,而不能完全憑法官的主觀判斷。

  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可以”應改為“應當”,即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以避免錄音錄像制度最終落空或者被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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