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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岸政治軍事議題談判的幾點思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26 00:52:44  


 
  (四)維護國家主權,協商涉外事務。

  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30周年重要講話中提出:“我們瞭解台灣同胞對參與國際活動問題的感受,重視解決與之相關的問題。兩岸在涉外事務中避免不必要的內耗,有利於增進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對於台灣同外國開展民間性經濟文化往來的前景,可以視需要進一步協商。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務實協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干涉”。(注13)

  在主權共享的框架下,中國大陸與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中央政府在中國大陸地區有至高無上、排他的政治權威,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台灣當局實際管理台澎金馬地區。中國中央政府與世界上192個國家保持正式外交關係,而台灣與20多個國家有外交關係。這種狀況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中國大陸和台灣在協商和合作基礎上可以共享中國的主權,特別是在處理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上。

  台海兩岸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問題

  兩岸應就軍事問題進行接觸、交流,探討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問題,並達成協議。

  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是一個漸進的進程,只有雙方在“一個中國”基礎上結束敵對狀態和簽署和平協定後,建立軍事互信機制才能取得突破性進展。其他地區建立軍事信任措施進程可作為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參考。

  (一)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理論。

  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又稱為信任措施(英文縮寫CBMs),還稱為建立信任與安全措施(英文縮寫CSBMs),是軍備控制的週邊措施和組成部分。它旨在通過增加各方在軍事領域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限制軍事部署和軍事活動、表明沒有敵意等方式,來增進各方之間在安全上的相互信任感,減少相互之間因對對方軍事活動發生誤解和判斷錯誤而引發武裝衝突或戰爭的危險,減少發動突然襲擊的能力。雙邊建立軍事上的信任與安全措施通常是在雙方有一定的政治信任基礎上達成的,它又可以反過來促進雙方在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多邊建立信任與安全措施通常是該地區形勢緩和的反應和結果,它往往又可以反過來推動該地區形勢進一步向緩和方向發展。

  建立信任措施有利於軍事形勢的穩定,有利於緩和地區緊張形勢,有利於抑制軍備競賽,同時也為推動裁軍談判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氣氛。不過,建立信任措施的方式和程度必須根據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逐步推進和深入,不能照搬照套其他地區的模式。

  建立信任措施的類型主要有三種:

  1.增加軍事活動的透明度。它包括:

  (1)信息措施(互相交換軍事信息、增加各方之間軍事人員的交流、公佈軍費預算和其他軍事資訊、發表國防白皮書、建立各方軍售與軍事財產登記制度等);

  (2)通訊措施(在各方政府之間或軍隊指揮部之間建立熱線通訊聯繫、建立聯合危機控制委員會等);

  (3)通知措施(事先通報軍事活動和軍事演習等);

  (4)觀察、檢查和核查措施(邀請其他方派觀察員視察軍事活動、現場檢查軍事部署、開放天空、現場核查裁軍情況等)。

  2.限制軍事部署和軍事活動。它包括:限制部署的武器種類和數量以及軍隊的數量;限制軍事活動的方式、規模和範圍;建立無核武器區或無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區;從一國領土上撤出外國軍隊;取消在外國的軍事基地。

  3.宣佈承擔某種義務,以表明沒有敵對的意圖,包括宣佈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宣佈不對無核國家或無核區使用核武器、宣佈核武器互不瞄準、宣佈互不使用武力等。

  此外,從廣義上說,增進各方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交流與合作也是一種建立信任措施。

  建立信任措施可以在雙邊、多邊、次地區、地區、全球等各個層次上進行,也可以是單方面行動。

  建立信任措施可以作為裁軍談判的附屬內容,並成為裁軍協定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在裁軍談判停滯不前的情況下,單獨就此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亦可以與裁軍談判並行,互為補充。

  建立信任措施的最有效形式是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其次是簽訂具有政治約束力的協定,再次是簽訂根據自願原則執行的協定。

  (二)台海兩岸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單邊建立信任措施和兩岸軍隊的交流。

  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是一個漸進的進程。雙方現在已有一些建立信任措施。例如,1979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發表後,大陸主動緩和海峽兩岸軍事對峙狀態,停止對金門等島嶼的炮擊,並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陣地、觀察哨所開闢為旅遊點。這實際上是一種單邊建立信任措施。又如,近年來台灣一些退役將領來大陸參加有關學術研討會,會見解放軍將領。這是建立信任措施中的軍事人員交流。

  在現階段可以進行的雙方建立信任措施包括:台灣現役軍官或將領來大陸參加學術研討會;大陸現役軍官或將領赴台灣參加學術研討會;等等。

  可以先由作為兩岸軍方“白手套”的民間智庫進行關於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交流,以增加共識,形成初步方案。然後在海協會與海基會分別增加軍事專業人員進行正式的關於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會談,以達成協議。

  第二階段:在兩岸談判結束敵對狀態和簽署和平協定時,可以討論雙方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問題。

  第三階段:只有在雙方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結束敵對狀態和簽署和平協定後,建立軍事互信機制才能取得突破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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