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導理論和戰略層面,新美國安全中心提出“管理全球公共物品”的理念,可以看作是“塑造”思想的提煉與概括。這個理念與2010年美國國防部提出的《四年防務評估報告》以及2011年出台的美國國家軍事戰略中提及的確保美國接入互聯網的自由相一致,體現了美國試圖在信息空間確立壓倒性優勢以及確立主導權的思想,一如傳統安全領域裡的“制空權”、“制海權”等概念。
允放火禁點燈——顯而易見的“雙重標準”
這種強調美國主導或者更加直白地說,美國行政部門主導的“互聯網自由”,最大的特點在於其顯而易見的雙重標準:不僅依據遠近親疏,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待遇;美國自己在言辭和行動上也存在著顯而易見的悖論。
2月17日,距離希拉里第二次“互聯網自由”演說僅僅48小時,參議院國土安全委員會主席參議員利伯曼與參議員科林斯、卡珀聯名提交了修正後的信息安全法案,這份名為《信息安全與互聯網自由法》的議案對2010年引發爭議的《2010保護作為國家財產信息空間法》做了字面上的修正:在“禁止”總統“關閉”互聯網的同時,授權總統可以宣布“信息空間的緊急狀態”,在此狀態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對部分站點的訪問。
一如此項法案的批評者所指出的,儘管用“互聯網自由”作為標簽,但該法案所試圖賦予美國總統的權力,正是埃及前總統穆巴拉克在“緊急狀態”下已經行使過的“權力”:關閉互聯網,儘管法案內使用的措辭是“部分站點”和“特殊情況”。換言之,美國自身也無法保證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將把近似不受限制地實現信息自由流動作為第一優先的目標。
回到“互聯網自由”這一標簽所蘊含的價值層面來看,工具性運用“互聯網自由”這個概念的後果,就是損害了“互聯網自由”的基礎。早在2010年9月,突尼斯的一位網絡活動分子就在其撰寫的長篇博文《互聯網自由的悖論與阿拉伯世界的網絡活動主義》中點明,必須與來自美國政府的“幫助”保持距離,以免被貼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標簽。
就這點來說,美國強勢推出“互聯網自由”戰略,並將其作為美國外交政策工具的客觀後果,就是損害“互聯網自由”這個概念本身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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