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國政府來說,這種表態並不矛盾,其源頭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有關“國家安全”這一概念的早期爭論。美國學者阿諾德沃爾夫斯當時就明確指出,行政部門樂意使用具有模糊內涵的國家安全這一概念,用於確保自身的行為可以免受國內法律制約。同樣的,國務院提出、界定並強調“互聯網自由”的內涵,並非是為了成為推動“自由價值觀”的志願者,而是為了讓美國在全球信息空間免受傳統主權概念的束縛,擴張美國主權的應用範圍,在網絡世界拓展美國的國家利益。
這種強調美國主導的“互聯網自由”與美國整體信息安全戰略在“9.11”恐怖襲擊之後向“控制”和“塑造”轉型是高度一致的。“控制”意味著政府運用特定的信息系統,監視特定範圍內信息的流動以及用戶的活動。以美國來說,其“控制”分為兩個部分:對外監控和對內控制。
“梯隊”覆蓋全球——每天能監聽10億次通信
對外監控主要由國家安全局負責,其基礎源自冷戰時期遺留下來的對蘇情報技術搜集系統,綜合美國自身的解密檔案,以及英美部分個人以及機構的調查報告,美國國家安全局憑借20世紀40年代與英國、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簽署《五國情報交換協議》,在全球範圍建立並完善了一套名為“梯隊”的監控系統,具備全面監聽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件、網頁瀏覽、即時通信等通信手段的能力,每天能夠處理接近或者超過10億次的通信。
與對外監控相比,對內控制,即在美國國境範圍之內,尤其是針對美國公民信息活動的監控,則始終是美國信息安全戰略中的難點。冷戰時期,從1947年到1973年,美國國家安全局的“三葉草行動”曾經在半合法狀態下,監控了全美公民所有的國際電報,但最終受到水門事件的牽連而曝光,由此導致美國國會制定《1978年對外情報監控法》,禁止在缺少證據的情況下對美國公民的通信活動進行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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