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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不宜從貪官開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01 09:59:30  


2007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圖爲一審被判死刑後,鄭筱萸被戴上手銬。
  中評社香港9月1日電/美國《僑報》8月31日載文《中國廢除死刑,不宜從貪官開始》,摘要如下:

  中國當局自1979年頒布刑法以來首次削減死刑罪名的嘗試沒能成功,13個非暴力類經濟犯罪死刑未能取消。

  這樣的結果可謂出人意料。要知道,非暴力類經濟犯罪的目的是獲取財物,而危害財產的性質比危害生命要輕,侵犯財產權與剝奪生命權無法對應,“殺雞無須用牛刀”,用死刑來懲罰並不能體現法律正義。事實上,任何一國的刑法,既是為善人而制,也為惡人而制,不僅要保障一般公民的合法權益,還得保障犯罪者包括人權在內的合法權益。因為一切刑罰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旨在消除對社會的現實威脅,乃至拯救犯罪者。

  算起來,中國從上世紀五十年代“殺貪官”劉青山、張子善,到改革開放以來“嚴打”、“兩手都要硬”,一直“保持高壓態勢”,採用威懾戰略懲貪反腐,與“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和不縱不枉、罪罰相當的原則確有矛盾,並不符合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理念,而多受外界詬病。如能廢除沒有“血債”的經濟犯罪死刑,社會文明就可邁進一大步。

  那麼,為何秉持“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一古老信條的中國人此番卻不肯接受廢除此類死刑呢?無他,目前中國經濟犯罪中,官員犯貪污受賄罪的比例最高,提及“經濟犯罪分子”,人們首先就會想到“貪官”。而中國官方、民間的調查一再顯示,腐敗問題之嚴重“挑戰民眾心理承受底線”。

  因為手中掌握的特殊權力,貪官最容易導致政府職能扭曲、監管缺位,給各種豆腐渣工程、假冒偽劣商品大開綠燈,而豆腐渣工程會埋下荼毒生靈的不定時炸彈,偽劣假冒食品、藥品則屢屢致人於死地。可見,貪官侵害的是公共利益,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十倍百倍於貪墨數額,易引發其他刑事案件和造成社會動蕩,危害更廣。故而,全民才視貪官為公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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