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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不宜從貪官開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01 09:59:30  


 
  儘管中國此次並未將“貪污受賄死刑罪名”列入廢止之列,但一口氣取消13個非暴力類經濟犯罪死刑,不免讓人感覺隱含了取消“貪污受賄死刑罪名”的空間,不可能不引發“貪官免死”的擔憂。公眾自然會以強烈反應匯聚成強大民意,封堵住任何可能導致進一步潰堤的“蟻穴”!

  何況,當下貪官前腐後繼且犯罪數額越來越大,甚於猛虎,以死刑這把“牛刀”撼之,全無“殺雞”之從容,反而呈現力有未逮之象。在死刑幽靈如影隨形跟蹤下,諸多貪官都敢這般目無黨紀國法、為所欲為,如若再廢止死刑,就是放棄了手中僅有的威懾利器,豈不等於縱容腐敗,鼓勵貪官們比今天更肆無忌憚地敲國家的骨髓喝百姓的鮮血?!“貪官免死”的法律正義,中國當下實在消受不起,否則就會讓國家、社會和民眾日益受害,令幾十年的經濟成果付諸東流,最終搞垮國家!

  誠然,刑法規定貪污10萬元人民幣以上情節嚴重的判死刑,但在當下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這一條款形同“紙老虎”。在祭出“坦白、認罪、退贓”這些法寶,越來越多死有餘辜的巨貪取得了死緩“免死牌”,紛紛從地獄門前逃生。從10萬元到2億元人民幣(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近2億元),貪官們的“死線”在30多年間經歷了驚人的“通貨膨脹”,甚少有人為此掉頭顱。但這並非意味著幾乎名存實亡的“貪官死刑”條款就沒有存在必要了。

  “貪官死刑”效力不強的真實根源還是在司法實踐上。要知道,有效遏制犯罪的關鍵並不在於任何法律本身,而在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於堵住執行環節的漏洞——否則,不僅要據此廢除死刑,可能要廢除更多法律條文。

  當然,減少死刑甚至取消死刑乃世界大勢所趨,中國也不例外。但歐美發達國家對免死的罪犯,有判“終身監禁”的,有些還特別加上“不得假釋”,從而在生刑中形成強大震懾。而中國目前官員財產申報不能與國際接軌,監督制度不能與國際接軌,“貪官免死”卻與國際接軌,試圖以此順利引渡外逃貪官,豈非東施效顰?豈非漠視民眾感情,與中共重拳反腐的戰略唱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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