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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協議協商進展與前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30 00:12:45  


蕭萬長:簽訂ECFA是台灣發展的新契機。
  中評社╱題:兩岸經濟協議協商進展與前瞻,作者:蔡宏明(台灣),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2010年3月31日至4月1日,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在桃園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舉行第二次正式協商,台灣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黃志鵬主談,大陸方面則由海協會理事、商務部台港澳司司長唐煒擔任團長。雙方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劃、協議文本主要內容及未來協商工作安排等深入交換意見,雙方取得多項共識。

  之後,馬英九“總統”於4月13日接受經濟日報專訪時表示:“ECFA一定會在五次江陳會時簽署,希望在5、6月完成,不要拖。”至於,先行調降關稅的早期收穫清單,第三次正式協商後會有結果;列入清單項目的原則是“小而必要”,且是符合比例原則的互惠。

  此一發展顯示,由於第二次正式協商促進雙方對於彼此的關切和立場有充分協商,將有利於第三次及後續協商之進行。

  然而,由於ECFA的時間壓力,雙方實應運用“急迫性”、“必要性”及“較易達成協議”等原則共識,進而尋求對雙方有利的早期收穫清單協商策略,才能務實創造ECFA的“實質利益”。

  大陸商簽ECFA立場浮現

  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已經成為2010年大陸對台工作的重點,不論是對於協商原則與簽署時間,均陸續提出明確的政策宣示。

  2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到福建省漳州市看望台商時說:“凡是對廣大台灣同胞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去辦,並且說到做到。現在兩岸正在商談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這是一件促進兩岸經濟合作、實現互利雙贏的好事。在商談過程中,我們會充分考慮台灣同胞特別是台灣農民兄弟的利益,把這件好事辦好。”之後,2月27日國務院溫家寶總理在線訪談時表示:“大陸將充分照顧台灣中小企業和廣大基層民眾的利益,特別是廣大農民的利益。在這些方面,大陸可以做到讓利。”

  在“兩會”期間,除了“政府工作報告”以“通過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促進互利共贏,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列為2010年對台工作重點之外,溫家寶在11屆人大3次會議閉幕中外記者會上,採用“兄弟雖有小忿,不廢懿親”的典故,明確表明大陸方面對兩岸商簽ECFA的“讓利”態度。

  在簽署時間方面,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在“兩會”期間也表示:“ECFA應會在2010年5至6月簽署”。該表態一改其在2010年1月14日出席哈爾濱“首屆亞布力兩岸經貿論壇”所說:“ECFA太複雜,必須長時間穩妥操作,在第五次江陳會簽署可能會產生時間上的困難。”,顯示大陸對馬英九曾表示“ECFA愈早簽愈好”、“希望第五次江陳會能夠完成簽署”等ECFA簽署時程的期待,已經有正面的回應。

  此一發展顯示,對大陸而言,固然台灣朝野對ECFA之爭議不斷,但由於ECFA是馬英九“總統”的重要政策,簽署與否將影響年底五都選舉與2012年總統大選,簽署ECFA對維持台灣既有政治版圖與兩岸互動關係格局,甚至於邁向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至為重要。

  ECFA第二次協商有關早期收穫計畫的共識

  對於ECFA第二次專家協商,大陸國台辦主任於3月5日以四句話、十六字概括兩岸商簽ECFA:“平等互利、合情合理、釋放善意、好事辦好”。3月30日,王毅在接受《旺報》獨家專訪時指出,ECFA的性質是一個經濟合作協定,大陸將秉持“兩岸平等協商”、“謀求互利共贏”、“照顧彼此關切”等三原則進行,他保證協定中不會有政治內容,也不會有政治語言。

  同時,王毅具體列舉“讓利說”或“惠台說”的五點保證(大陸將在關稅減讓商品項目和金額比例上低於台灣、特別對台灣中小企業產品降低關稅、對台灣降稅要求將不會影響弱勢產業、不要求大陸農產品大量銷台、無意對台灣實施勞務輸出),這是繼胡錦濤提出“照顧說”和溫家寶提出“讓利說”後,大陸對ECFA問題最詳細、最清晰的一次說明,同時也對3月31日至4月1日舉行的ECFA第二次正式協商,產生“原則定調”作用。

  就ECFA第二次協商的共識觀察,雙方在“早期收穫計劃”和“協議文本”進行深入討論,並就“原產地規則”、“智慧財產權”和“投資保障”等議題之處理原則,建立共識。

  由於台灣強調:“由於兩岸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經濟規模及量體懸殊,以及法規體制差異等因素,雙方關切的項目不盡相同。希望雙方秉持善意與誠意原則,展現彈性與合作的態度,發揮智慧、求同存異,就相關議題儘速達成具體的結論,加速推進兩岸簽署ECFA的工作。”

  大陸主談代表、商務部台港澳司司長唐煒在協商會議開場致詞時就表示,將秉著“快、易、少”原則,盡早就ECFA主要內容達成協議。該原則在ECFA第二次協商的“共識”中則表述為“急迫性”、“必要性”及“較易達成協議”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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