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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錫堂:評二度“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謬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21 09:56:11  


潘錫堂:高院若再遇特偵組提抗告,其實應可迅速自為裁定羈押扁。
  中評社台北12月21日電(作者 潘錫堂)儘管特偵組抗告成功,使得陳水扁是否羈押再度發回台北地院更裁,18日深夜台北地院以周占春法官為首的合議庭仍然決定“無保釋放”,此項裁定實在無法讓所有對法律有正確認知者心服。吾人期待特偵組能繼續抗告,提出更多陳水扁有逃亡、串證與湮滅證據之類的具體例證,讓司法公平可以更好的體現。

  根據陳水扁“無保釋放”,特偵組首度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7日裁定抗告成功,雖然高院並未如特偵組所期待的“自為裁定”,但高院的裁定書中,強調“羈押目的除了防止被告逃亡,也要兼顧湮滅偽造證據”,而將地院的原裁定撤銷,發回地院更裁,可見特偵組所強調扁有可能湮滅證據與串供的理由,得到高院的支持。

  然而,18日第二次移審庭,特偵組(檢方)所提諸如扁可能逃亡、勾串、滅證甚至恫赫的新事證,扁方仍延續第一次移審庭以來主打的“政治力介入”基調,不是迴避不談,即是顧左右而言他、不知所云。客觀而論,此次特偵組當庭所提的許多事證都非常明確,因此一旦釋放扁對司法偵辦審理其貪腐弊案將造成困難。惟以周占春法官為首的合議庭,卻依然維持“無保釋放”的裁定,其理由之薄弱及明顯之謬誤,有如下諸端--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要件有三,首先是五年以上“重罪”,扁所涉係最高可求處無期徒刑的貪污洗錢“重罪”;

  其次是逃亡之虞,揆諸歷史與國際,涉貪的領導人常會逃亡海外,扁曾支開隨扈絲會黃琪,但周占春等合議庭首次裁定釋扁卻以“以領導人之尊、不會逃亡”為由,此次裁定只以隨扈因素而認定“無逃亡之虞”,根本無法服人;

  第三是串證與湮滅證據之虞,扁家案發以來,串供與湮滅證據的例證昭昭,大者如海外洗錢就是欲湮滅證據,小者命令林德訓等偽造、變造證據亦為“串供”,更何況以扁往昔不斷抨擊對抗司法的作為來看,他不被收押後,確有可能透過他的影響力,去施壓證貝特偵組接觸的嫌犯或證人,使得這些人不得不翻供,或根本不敢“牽連”扁,惟北院合議庭仍無視余政憲已有受脅迫之嫌,僅簡單加了一句“不得脅迫證人等”,及全然採納扁方說詞,無怪乎國民黨“立委”邱毅大罵周占春根本就是扁派駐在法院的“明樁”。

  二、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僅因洩密給扁,即使一審判決後都得繼續羈押,可見周占春等三位合議庭法官的判決,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更何況扁在二次金改、外交機密等案的串供與施壓的可能性都非常大,未來若因扁在外“趴趴走”,一則操作民粹,使扁案政治化,社會因扁的挑弄而衝突對立加劇,再則發號司令脅迫串供翻供,而導致二次金改案、外交機密案辦不下去,則周占春等法官要如何對民眾與社會交待?

  總之,法官已達必要羈押,卻剛愎自用、甘冒“顯難進行追訴”以致社會正義受到重大侵害的虞慮而不羈押,則是未善盡維護公義的職守。對此,吾人認為,特偵組仍有再抗告的空間與責任。此外,日前特偵組首次提的抗告及18日地院合議庭均不約而同地認為,高院應可“自為裁定”,復以高院也認為扁可能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高院若再遇特偵組提抗告,其實應可迅速自為裁定羈押陳水扁。(作者 潘錫堂 台灣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海峽兩岸學術文化交流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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