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2日電/交通運輸部網站12日刊登《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實施事項的公告》,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告
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實施事項的公告
2008年第38號 2008年12月12日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將海峽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的實施事項公告如下:
一、管理模式
兩岸間航運業務實行特殊管理,交通運輸部對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航運公司和營運船舶實施行政許可。
二、航運公司
在兩岸注册的兩岸資本且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航運公司,經許可後,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務。
三、營運船舶
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務,須使用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直航船舶在進出直航港口期間,應符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關於船舶識別的約定。
四、直航港口
海峽兩岸直航港口名單見附件,今後將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增加直航港口。
五、申請程序
在大陸注册的航運公司申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應當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申請文件,同時將申請文件抄報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其他航運公司應當委托其在大陸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申請文件。
六、申請文件
申請經營兩岸間航運業務的航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公司旗標識彩色圖案;
(三)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證明(DOC證書)複印件;
(四) 船舶資料(包括: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安全管理證書等複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應提交船舶租賃合同複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兩岸資本證明材料);
(五) 提單樣本;從事集裝箱班輪運輸的,應提交航線掛港、班期和運價本;從事旅客運輸(含郵輪運輸)的,還應提交客票樣本。
七、審核時限
交通運輸部自收到齊全、有效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抄報的申請文件後10日內提出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