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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選舉效力 並非陳水扁說了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25 12:17:12  


  中評社香港11月25日電/台灣“立委”選舉併公投,引發爭議,陳水扁竟意在言外地說,“有人建議,如果不遵守“中選會”規定的一階段領票、投票的縣市,乾脆宣布選舉無效。”法界人士直指,選舉無效有嚴格法定要件,只有候選人和檢察官可以提出訴訟,然後由法院選舉法庭審判認定,不是陳水扁即興式隨便說無效就無效。 

  中國時報報道,為了反制泛藍十八縣市地方政府,扁政府最近多次發言“警告”,不採一階段領票、投票的縣市選務人員,不但會被懲處,也會觸犯妨害投票等六種法令,還有領不到退休金。這些幾近流氓式的口吻,出自政府高官,堪稱台灣奇蹟。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構成選舉無效,必須“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所謂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指的是選務機關辦理選舉出現違法事項,如選務人員作票舞弊就是。接下來還得因選務違法事項,影響到整個選舉結果才行。更重要的是,選舉無效訴訟,僅限於檢察官或候選人才能提起,不是任何人都能興訟。 

  資深法界人士表示,“立委”選舉合併公投後,選務工作最重要的還是“立委”選舉,並非附帶的公民投票,公投過不過都不影響“立委”選舉。因此,一階段還是兩階段領投票,都是選罷法第十一條規範的各級選務會,舉辦選舉的投開票所設置的行政措施,與選舉主旨和選罷法構成要件,都沒關聯。 

  扁政府堅持一階段;地方政府執意兩階段,依法論法都各有立場,也都沒有違法之處。再者,“立委”選舉訂有選民設籍時間規定,公投則沒有,二者的選舉人名冊明顯就不一樣,在公投可拒絕領票下,兩種選票理論上也不能印在一起。如硬是把兩種不同的的選舉人名冊和選票放在一起,又或硬性規定同時發放,選務人員不察或未註記什麼票已發放、什麼未發,就容易產生紛亂和爭議。 

  法界人士強調,地方政府基於選務單純化的考量,依選罷法賦予的職權,決定兩階段領、投票,選務人員依直屬長官命令行事,不會有“中央”政府指稱的六種違法情事,更不會領不到退休金。除非扁政府明確宣布,所謂的“立委”選舉事項,就是“公投綁選舉”,地方政府“抗命”,才可能產生違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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