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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花蓮前例 陳水扁拋選舉無效 可能緩公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25 08:55:52  


  中評社香港11月25日電/陳水扁拋選舉無效,拉高領票風波對立情勢,未來較有可能透過“中選會”“暫緩”公告當選人名單達到目的。

  聯合報報道,一名“中選會”委員表示,過去曾有案例,但前提是有作票糾紛,不過這次民進黨高層為了贏得選舉,不是沒可能做出不依法公告當選人名單的事情,畢竟“中選會”委員綠營佔多數,只要逕以二階段領投票有選務瑕疵為由,就可開會決議暫緩公告。

  這名委員說,“正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投票後七日內完成公告當選人名單,依法,“中選會”不能作出暫緩公告的決定。但一九九二年“立委”選舉,花蓮選區,前民進黨主席黃信介以些微票數輸給魏木村,並提選舉無效之訴,“中選會”當年召開委員會議就作出“暫不公告”,在公告中以加註說明方式處理。

  這名委員表示,當年“中選會”委員雖然大部分的人傾向,在法院未判決花蓮選舉無效前,仍應照原投開票所資料公告當選人名單,可是有一名委員力爭,最後以加註方式暫不公告。

  不過也有多位不具名“中選會”委員表示,學法的陳水扁很清楚不會贏,扁是在嚇唬人。一名委員反問,假設採二階段的縣市,當選都是綠營“立委”,陳水扁還會提出選舉無效之訴嗎?

  一名無黨籍“中選會”委員說,候選人或檢察官有權提出選舉無效之訴,但選舉無效不是“中選會”或陳水扁說了算,必須法院判決。

  選舉無效官司要贏,必須兩個要件,第一,“兩階段領投票有沒有違法?”第二,必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名委員說,原告不僅要證明兩階段領投票影響選舉結果,還要舉證,如果採取一階段領投票,他一定會當選,就法的實務面來講,選舉無效之訴很難成立。

  一名參與2004年選舉無效訴訟人士指出,當初藍軍也有針對投開票過程有嚴重瑕疵提出選舉無效的主張,但法院都是以“不足以影響選結果”而未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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