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5日電/馬英九特別費案獲判無罪,合議庭並認定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的偵訊筆錄不具證據能力,立即引發檢察官議論。內部網站上有檢察官留言:“侯寬仁還適合繼續留任在特偵組嗎?希望長官思考一下。”
聯合報報道,馬英九案判決書中針對日前有關侯寬仁筆錄不實風波做出解釋,認定關於馬英九、證人吳麗洳的偵訊筆錄中,有假設性的問話,也有對證人說法“斷章取義”,因此認定不具證據能力。
有檢察官得知判決結果後,直指那些筆錄“太過離譜”。這位檢察官說,有時證人或被告一下子講太多,需要把筆錄重新整理,但還不至於如此“硬拗”,當初馬案辯護律師團指出侯寬仁筆錄有問題,他們還寧可相信自己人,如今他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據了解,當初馬律師團爆料筆錄不實時,曾有主戰派的檢察官強烈建議侯寬仁提告,當時檢察官論壇上就有檢察官留言希望暫緩。也有檢察官開始反省,檢察官偵訊技巧不能停留在過去,應該提升,以符合目前法庭交互詰問需求。
昨天馬案無罪之後,就有檢察官在論壇留言:“侯寬仁筆錄事件,會引起大問題,檢察系統該如何因應?”他說,首先要承認錯誤,並提升檢察官偵訊水準,讓法庭一看就能採信,不需要再重聽錄音帶或光碟。
也有檢察官指出,在法庭交互詰問制度下,辯方律師經常拿檢警偵訊筆錄大做文章,如果檢察官偵訊技巧再不改進,動輒以誘導、假設甚至亂拗,歸納出自己要的答案,侯寬仁筆錄事件恐將一再上演,對檢察官形象也有負面影響。
而檢改會在侯寬仁筆錄爭議時發聲,希望回歸法院調查,並表示,“筆錄應據實記載,這是偵訊者的基本守則,若有違反,自當承擔法律責任”,如今筆錄被合議庭認為有斷章取義,有檢察官認為,上級應該調查。
新聞辭典》證據能力、證據力
馬英九昨天獲判無罪,法官在判決書中明載侯寬仁所製作的吳麗洳筆錄斷章取義,沒有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和證據力,看起來很像,在刑事訴訟法的意義卻不一樣。
證據能力,指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或能力,也就是可否作為證據的資格。例如司法警察以刑求取得被告的自白,因違反證據法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其不具證據能力,在審判就不能當成證據。
證據力又稱證明力,指的是一項證據可以被告有罪、無罪的強度,一項證據要先通過證據能力的檢驗,先有證據能力,才有證據力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