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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保護家暴受害人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http://www.CRNTT.com   2022-07-29 22:07:14


  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會上介紹,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電話錄音、短信等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7月19日《民主與法制時報》)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也是一項非訴法律措施,具有應急、簡易、快捷的特點,當事人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就可以依據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堪稱反家暴的“法律隔離墻”,可以在家暴者與受害者、受威脅者之間建立安全距離,有效制約、拒止家暴者的施暴行為或威脅行為,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權益。
  
  為了保障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範性、准確性、權威性,法院需要根據相關證據,對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進行評估確認,只有這種可能性較大時,才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原來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標准比較原則、籠統,不够清晰,法院在定性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有一定的難度。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上述證據并不容易獲得,有相當一部分申請人因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被法院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
  
  最高法的《規定》針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非訴程序特點,對申請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准與民事案件實體事實的證明標准加以區分,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准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本著這一理念,《規定》瞄准家庭暴力的發生特性,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列舉十種證據形式,給出了明確具體的證據種類、範圍和標准,并將民衆易獲得的電話錄音、短信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納入家暴證據範圍,降低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的舉證門檻和舉證難度,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可以給反家暴劃出更大的人身安全保護圈。這些規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則體系,進一步解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困難,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制度支撑,從而保障人民群衆更安全更有尊嚴地生活。
  
  受害人越容易獲得有關證明家暴的有效證據,就越能對施暴者起到震懾和反制的作用。各級法院應加強對《規定》的普法宣傳工作,全面提升群衆的反家暴意識,教育引導群衆提升舉證能力,善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法律武器。下一步,應定期發布反家暴典型案例,指導各級法院准確理解和把握《規定》的精神,把《規定》轉化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裁判,轉化為對施暴者精准、快速的打擊,對受害人全面、及時的保護,為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貢獻力量。(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者: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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