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以來,伴隨著樓市進入調整期,層出不窮的樓市糾紛正在成為新的金融風險隱患。
最近,國內多地頻發爛尾樓問題。長沙新力鉑園、武漢綠地光穀星河繪、南昌新力城、鄭州名門翠園等項目的業主紛紛給銀行發“強制停貸告知書”,明確“不複工就不還貸”的訴求。
爛尾樓業主集體停貸是否合法?這并不是一個人或單方面的問題,而是各種情況扭曲交錯而成的“囚徒困境”,只有厘清這一事件背後的權利義務的因果邏輯,才有可能解決這一困境。
新房按揭貸款,是一種複雜的期權交易。也就是說,人們購買的是未來某個時候交付的商品房,而非完整的成品。而且,通常交易最後的風險承擔者是購房者,而購房者很多情況下并不具備相應的金融常識。
實際上,房產的質量、價格、最終權屬、條件等,對所有人來說都未知,風險不具可控性。因此,2003年,央行就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表示,“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企業將貸款挪作他用的,經辦銀行應限期追回挪用資金”。
201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表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住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但必須留有足够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此類規定,便是在進行風險管理。對於房屋等商品而言,樓層封頂意味著抵押物具有了初始抵押價值,銀行放出去的貸款有一定保障;而監控預售資金賬戶和資金調撥流向,其實就是專款專用,避免項目爛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