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期房爛尾了,眼看著交樓遙遙無期,還需要每個月還月供,於是有的業主集體提出“停貸”。
據媒體報道,一份近日在網絡熱傳的“武漢時代新城全體業主強制停貸告知書”顯示:“武漢市漢南時代新城項目逾期交房數月,業主多次現場維權仍無實質進展,數千戶業主(已售房源且未結清貸款)決定,若該項目在限定時間(2022年8月1日)內仍未全面複工,業主將強制停還銀行月供。”
在房地產的冰期裡出現業主“停貸”現象,似乎并不意外,特別是目前不少爛尾樓盤,出現預售監管資金被騰挪,說好的期房成了“無底洞”。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再還貸款,既不會拿到房子,也是在繼續擴大自己的損失,正所謂黃連水洗澡——從頭苦到腳。
值得強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訂的有關商品房貸款合同的規定:擔保貸款合同作為附屬合同,可以因為買房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似乎讓很多買房人看到了希望。
最高法新修訂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通俗地說,今後不再把買房合同和貸款合同看成兩個獨立的合同,而是把貸款合同看成買房合同的附屬合同,因為爛尾,致使買房的“合同目的”沒有辦法實現,那就可以申請解除買房的主合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作為附屬貸款合同當然也要解除。
而且這一新司法解釋已經被運用於判決中。據媒體報道,上海的許先生在嘉興某樓盤買樓時向銀行按揭貸款392萬元,但是樓盤爛尾了,而且開發商也宣告破產了。許先生停止還貸,要求解除貸款合同。二審法院認為,開發商無法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應該由開發商承擔剩餘貸款還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