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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究竟修了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27:29


 
  (1)對未達到申報標准的集中案件的申報和調查進行了規定。

  在現行《反壟斷法》的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准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而在《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審查規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以下簡稱《申報標准》)等文件對經營者集中的申報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按理說,針對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規則已經相當完善了。但正所謂“計劃趕不上變化”,隨著形勢的發展,這套架構的局限性越來越明顯。尤其是隨著平台經濟的興起,很多平台按照傳統的標准,很難達到《審查規定》和《申報標准》中規定的申報標准,因而可以有效地回避申報。一個典型的案例就是當年的滴滴并購優步。從直覺上看,這一起并購對於整個網約車市場的結構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但是這樣重要的案件,滴滴卻以沒有達到申報條件為由,拒絕進行申報。但如果我們要死揪標准,就會發現當時滴滴的營業額(以平台收入計算)確實遠沒有達到申報門檻,因而不申報雖然看似不合理,但似乎卻是合法的。

  針對類似的問題,新法在第二十六條專門指出“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准,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未依照前兩款規定進行申報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很顯然,有了這個補丁,類似滴滴這樣回避申報的行為將會很難再找到借口。

  (2)引入了“停表”(Stop the Clock)制度。

  在現行的《反壟斷法》中,關於經營者集中審查時限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根據這兩條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收到申報者提供的材料後需要在30內進行初步審查。如果決定要實施進一步審查,則進一步審查應當在90天內完成。如果遭遇到了特殊情況,那麼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60天。簡而言之,整個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就是“30+90+60”的模式,一般情況下,整個審查要求在180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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