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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究竟修了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27:29


 
  2021年11月,為了突出對反壟斷工作的重視,市場監管總局下屬的幾個負責反壟斷工作的機構被升格為了副部級的國家反壟斷局,其規格和人員編制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盡管如此,一些專家依然認為,國家反壟斷局現有的位置還不够高。尤其是面對很多行政壟斷問題時,這個機構面對地方政府依然缺乏足够的權威。因而他們建議,要繼續將反壟斷機構升格,成立直屬於國務院的部級機構。這個建議是否會成真?現在還無從得知。但從反壟斷形勢的發展看,應該說并非沒有可能。

  在2021年,《反壟斷法》的一審修改稿公布時,國家反壟斷局還沒有成立。因而在修改稿中關於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表述是“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而在最新通過的版本中,則改為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該說,這個改動,給未來可能的機構調整留下了很多可以想象的空間。

  (3)引入了數字平台反壟斷“專條”。

  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快速發展,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暢通國民經濟循環、便利人民群衆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和競爭失序問題也逐步顯現。因此,平台領域也就成為了反壟斷工作關切的要點。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剛剛發布的《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1)》,共審結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28件,對98件平台經濟領域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處罰,這些案件罰沒金額共計217.4億元。

  當然,對於數字平台的反壟斷,絕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而會是一項長期工作。為了給這個工作指明方向,新《反壟斷法》專門加入了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修改稿中,這段表述是在第10條後半部分,而最終稿則將其獨立成條,其重要性可見一斑。)同時,在第22條專門針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強調,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這充分表明,我國對於平台的反壟斷監管將會進入常態化,平台的無序競爭、野蠻擴張將會成為歷史。

“壟斷協議”部分的修改

  在第二章“壟斷協議”部分,新《反壟斷法》有三處比較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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