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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究竟修了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27:29


 
  (1)明確了對轉售價格維持問題的處理思路。

  所謂轉售價格維持(Resale Price Maintain,以下簡稱RPM),指的是上游企業為保留產品價格的控制權,對銷售其產品的下游企業提出的價格限制要求。它包括固定轉售價格維持,以及最低轉售價格維持,前者是要求下游企業在向第三方銷售時保持一個固定的價格,而後者則是要求下游企業在向第三方銷售時不得低於一個最低的價格。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RPM作為一種縱向控制制度,會同時對市場效率產生正負兩種效應,其淨效應并不明確。基於這個原因,很多學者認為對於RPM的處理應該采用合理性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在現實中,要對RPM進行分析的成本是非常複雜的,這對於監管機構,尤其是地方監管機構來講十分困難。出於節約執法成本、防止執法結果不確定的考慮,不少執法者認為對於RPM的處理最好能够采用本身違法原則。這種觀點也得到了不少學者的支持。

  在新《反壟斷法》的第十八條中,專門說明了對於RPM,經營者如果能够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將不予禁止。這事實上就是肯定了在分析RPM問題中,應當采用合理性分析的思路。也就是說,RPM將不再會被視為本身違法。

  (2)對縱向協議的處理引入了“安全港”。

  在新《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的最後,規定了經營者如果能够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准,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對其縱向協議問題將不予禁止。這意味著,給縱向協議的參與者提供了一個“安全港”。

  從經濟學角度看,縱向協議的淨後果是不明確的。但一般來說,當簽訂協議的各方的規模較小時,它可能產生的反競爭效果很小。從這個意義上看,引入“安全港”可以有效地“抓大放小”,將寶貴的執法資源集中到更需要重視的案件中,這對於提高執法效率、改進執法效果將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這裡指的注意的是,在一審修改稿中,“安全港”不僅是針對縱向協議,而且也是針對橫向協議的。而在新法的最終稿中,“安全港”的適用範圍被縮小到了僅針對縱向協議。這或許是因為從理論上看橫向協議產生損害競爭的結果更為確定,不能予以籠統的豁免,而應該根據具體的市場特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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