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明確監管主體及職責分工。參與第三支柱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托等,其監管涉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由於個人養老金的制度設計涉及多部門,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下有可能出現監管真空或重複監管。《意見》初步明確了第三支柱監管主體及其分工,有利於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協同機制。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相互合作、良好互動和順暢溝通是促進個人養老金制度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基礎。
優化個人養老金政策措施
《意見》為個人養老金制度提供了原則性規範,為了保證個人養老金制度試點能够取得積極的效果,各相關部門應充分吸收此前稅收遞延養老保險等試點的經驗與教訓,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優化落實意見的具體政策措施。
第一,進一步拓寬參加範圍。《意見》規定了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前提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與第一、二支柱相比,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具有去中心化、獨立性、精算中性等制度屬性,理論上可覆蓋所有人群。為了拓寬個人養老金的覆蓋面,可適時取消參加範圍限制,為新經濟、新就業形態中大量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創造條件,從而使其成為養老金體系中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
第二,優化稅收政策。一是拓展稅收優惠方式。在此前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中,采取EET的遞延征稅模式(繳費和投資環節不征稅、領取環節征稅),對於高收入群體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中低收入群體因收入達不到起征點而無法享受,不利於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蓋面。根據國際經驗,個人養老金的稅收優惠還可以考慮采取直接財政補貼方式,如德國的裡斯特養老金計劃。二是降低領取階段的稅率。之前試點中采取領取階段7.5%的實際稅率,大幅度減少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人群。數量衆多的中低收入者當前稅率低於稅延養老金領取時的稅率,如果參加,不僅不能享受到稅收遞延的節稅效果,反而增加了稅收負擔。因此,可大幅降低領取階段的實際稅率,鼓勵中低收入的納稅群體參與,擴大個人養老金的覆蓋面,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三是簡化稅前抵扣流程。此前試點稅延操作流程複雜,增加了參保的難度。繁瑣的抵扣流程影響了企業組織員工購買和員工個人自發購買的積極性。可將稅前抵扣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項目,簡化稅前抵扣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