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大數據殺熟
新增數據公平競爭規範,成為《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亮點之一。
例如,規定市場主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收集或者利用其他市場主體的數據;不得通過數據分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不得通過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在數據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經營者集中,排除、限制數據市場競爭。
其中,大數據殺熟5萬起罰、最高罰5000萬的規定引人注目。第86條要求,侵害其他市場主體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的,違法所得不超過1萬元的,5萬元起罰。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萬元以下或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
作為地方性條例,如此起罰金額與處罰上限是否合理?一場是否越權的討論由此展開。
“從處罰的種類來說,《條例(征求意見稿)》并未突破上位法的限制。”鄧志鬆表示,根據我國最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第12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不過這一條同時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