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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大數據“殺熟” 雲計算不能變成“雲算計”
http://www.CRNTT.com   2021-06-09 18:37:52


 
  張欽昱:制止大數據“殺熟”的前提是明晰大數據殺熟的違法性。實際上,我國當前的法律法規在應對大數據“殺熟”方面還需完善。大數據“殺熟”在法學的定義,實際上是一種價格歧視行為。《反壟斷法》認定價格歧視的前提是要求實施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由於互聯網市場是雙邊市場,其與傳統單邊市場有較大差異,在認定平台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方面存在諸多障礙。《價格法》對價格歧視的界定體現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這裡面不涉及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電子商務法》沒有直接針對大數據“殺熟”的處置條款。因此,需要明晰大數據“殺熟”的違法性和認定標准,才能更好打擊大數據“殺熟”行為。

  阮傳勝:平台企業是否會利用大數據“殺熟”,一看其能力,二看其動力。無疑,平台企業有“殺熟”的能力。至於“殺熟”的動力,則取決於這樣做是否有獲利的空間。大數據“殺熟”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對這種行為予以重罰,讓行為者得不償失,是從遏制其動力角度來保障數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消費者遭遇“殺熟”,一般會遭遇舉證難的現實困境,導致其維權不易。平台企業在技術、信息等方面,相比消費者擁有壓倒性優勢。因此建議:其一,引入公益訴訟機制,由檢察機關或公益人士代表公衆維權。其二,探索在訴訟中實施舉證責任倒置等制度創新,由平台企業承擔舉證責任,自證其“清白”。

  和靜鈞:《征求意見稿》以營業額的5%及5000萬的上限為處罰標准,可謂力度非常大。除了重罰,杜絕或減少大數據“殺熟”,也要注意到這是一個與社會和人性糾纏一起的頑疾,需要綜合治理。一方面,在企業使用個人數據時要遵循“最小必要、合理正當、確保安全”等原則,加強行業自律。另一方面,要探索和引導有序合理的個人數據交易制度,使數據流動有序化、透明化。“殺熟”的產生,往往由於企業過度使用和采集個人信息,合理的個人數據交易制度將有助於非法、敏感的個人數據及時得到保護。在企業中大力倡導誠信文化,信守公平及無差別對待相同條件交易人的承諾,也有助於“殺熟”等不良風氣的收斂。(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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